“低头族当心”是归责基本原则

2016年12月16日 10:11   来源:广州日报   和静钧

  “低头族当心”的规则意识不仅有利于防范事故的发生,也更有利于自我保护。看看各种“低头族”触目惊心的事故,你还敢再做“低头族”吗?

  苏女士乘地铁时站着玩手机,罔顾循环播放的“扶稳站好”提醒,在机车自动模式下紧急制动时,终因站立不稳而摔倒,颅底骨折。一审时,地铁被判承担九成责任。上诉后,二审终审判决出现反转,判地铁无过错,最终地铁方只承担了四成责任。

  近年来,社会上似乎有这么一种看法:“人反正是在你的地盘(家、医院、学校、商场、车、饭店等)上出事的,你就得赔偿”,一言不合,就大吵大闹去争。这种现象虽然说明普法教育在权利与维权意识上有很大进步,比过去被侵害了都不知权利在哪儿要强多了。但是,普法的意义在于法律权利与责任之平衡观,在于对自我义务与责任的同步觉醒和相对约束。光有权利观,没有责任感,法律意识始终是残缺的。如果社会只会纠缠于事后的权利救济,而不从事前的责任与义务担当上下功夫,社会将变得吵扰不休。不可能说打人者因为用力过猛而导致骨折而向被打者索赔。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相关的过错方不能获得赔偿的类似规定。然而,在现实中不时听闻这样的案例,如小偷行窃,慌不择路而摔倒受伤,房主反被要求承担责任。

  这样来看,本案的意义是相当重大的。首先,法院认定侵权责任中紧紧抓住了“本人有无过错”之原则。苏女士作为一个拥有合理判断力的成年人,应该知晓或已经知晓列车上相关警示,并应该明白或已经明白相关设施,如吊环等的作用。作为运营方的列车管理,自动驾驶模式下的紧急制动反应是行车的正常行为,只要坐好或扶好的乘客均不受这一制动反应的不利影响。苏女士所遭受的损伤,完全是其本人未行使作为一个合理乘客所应行使的注意与义务而造成的。

  尽管二审明确了列车运营方无过错,但依然判令列车方承担四成的责任,这未免有点令人遗憾。二审法院判决依据就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审法院依然把“侵权人”的帽子戴在了列车方的头上,造成了前后逻辑的不太连贯,只是相比于“事是在你那儿发生的,你得负全责”来看,这样的判案依旧具有进步性。

(责任编辑:武晓娟)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