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旅游,谁该反思?

2016年11月21日 09:43   来源:东方网   李忠卿

  近日,陕西省榆林市几位市民网上发文,实名举报以传销罪取保候审的陕西恒山女子艾清华在各地旅游。18日下午,榆横公安分局表示,该局已于6月9日依法对艾清华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8月3日依法将该案起诉至榆阳区人民检察院。(11月21日《北京青年报》)

  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警方作出裁决,一旦送达当事人,亦即意味着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这个时候被执行人必须受到警方的严密监控,不得随便离开居住地,随时接受警方的调查与传讯。

  当然,也会有例外情况出现,前提是,被执行人需要外出时,必须向当地警方提出申请,没有得到批准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自由活动的,除此,任何人、任何理由都是不能接受的,谁突破这个底线都要受到警方的追究。

  陕西恒山女子艾清华取保候审期间照样游山玩水,这种现象很罕见,也很反常,榆横公安分局被打脸,这不是“脸蛋”被打之后疼不疼的问题,而是法律尊严受到了侵犯,可见,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其实,即便这名女子经过了警方审批,我看也不能在这个特殊时期外出游玩,更不能一再将游玩的照片晒在网上,毕竟你的一举一动很敏感,如此任性其他人会怎么想?如此取保候审岂不是形同虚设?

  艾清华最终会不会被定罪,现在下结论显然为时过早,但是只要被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就没有理由疏于对其监管。从警方的回应来看,艾清华并没有事先提出申请,也不能“随叫随到”,如此藐视法律,不知警方作何感想?法律不是儿戏,谁该对这起事件进行反思?最终又如何收场?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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