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陆源污染治理中政府与企业的博弈分析

2016年11月14日 10:32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张继平,王艺霏,李强华

  (上海海洋大学,上海 201306)

  [摘 要]以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的不同阶段为视角,运用博弈论和经济学方法,分析政府与企业在陆源污染产生前的管理和排污、陆源污染恶化时政策制定和谈判以及陆源污染治理中的监督和治污情况,通过改变二者惯有思维、引入其他治理主体以及强化惩罚约束的管理机制,完善二者在海洋陆源污染治理中的主体构架和外部环境。

  [关键词]海洋陆源污染;博弈论;治理主体;利益偏好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6)05-0060-05

  [收稿日期]2016-08-03

  [作者简介]张继平,上海海洋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研究生导师;王艺霏,上海海洋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李强华,上海海洋大学人文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副教授。

  我国海洋陆源污染治理主体的结构主要是政府主导、企业参与,二者在陆源污染不同阶段的行为选择和偏好影响着治理的效果。企业追求自身发展的利益、不考虑环境成本,政府不得不介入环境利益纷争,导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存在时而合作时而对立的博弈局面。针对政府和企业在陆源污染的三个治理阶段,运用博弈论进行行为分析,即陆源污染产生之前,企业是否排污,政府是否管理干涉;陆源污染恶化时,政府与企业就陆源污染如何进行谈判并制定治理政策;陆源污染产生之后,企业是否治污,政府是否监督,挖掘在陆源污染治理中行为背后的目的和利益冲突。

  一、陆源污染及其治理主体

  “《联合国海洋公约》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章节,第194条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的第三款(a):‘从陆上来源、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排放出的有毒、有害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通过传播途径、污染来源等对陆源污染物进行了界定,而陆源污染就是该污染物产生、扩散等过程。根据2015年中国海洋质量公报显示,海洋垃圾密度较高的区域分布在近海,86%的海滩垃圾来源于陆地,[1]这种污染还包括废水和废弃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更多的生产、生活转移到海上和海岸进行,从海洋的长远发展角度出发,陆源污染物严重加剧了海洋环境污染的恶化程度,成为当今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阻碍。

  陆源污染治理主体是指为实现有效的陆源控制,在污染治理各个阶段,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实施者。治理主体起到了主导治理思想和理念、指定污染治理的制度和规则、监督治理客体等作用,其行为选择会影响治理过程和最终效果。对比日本、美国和澳大利亚陆源污染治理主体的结构(如表1),治理主体的构成主要包括政府部门、污染企业、非营利组织及公众。根据各参与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影响和意见实现度,参与强度等级分为极强、强、一般、弱、极弱五项。主体的决策和参与对陆源污染治理产生变化和影响,并且充分实现其预期效果,这种参与强度称为极强,随着影响和实现效果的递减,参与强度等级对应下降。例如,2007年日本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了《海洋基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地方团体、企业等在陆源污染治理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建立了综合海洋政策本部,增强公众和社会团体的治理权力。所以,在海洋环境多元化的今天,近海环境治理的整体性需要我们对治理主体重新定位和认识。

  表1 日美澳三国陆源污染治理主体构成及参与强度对比表(略)

  二、政府与企业的博弈现状

  “按照经济学上‘看不见的手’原理,所有企业都会以利己为目的,采取不顾环境污染的策略,从而进入‘纳什均衡’状态。”[2]只有当政府对陆源污染加强管理和整治,企业才会采取不污染或者少污染,并采取治理陆源污染的策略,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获得与高污染同样的利润,但是海洋生态和海域环境却趋于良好。海洋陆源环境作为公共资源,企业和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治理陆源污染的重任。

  (一)政府管理和企业排污的博弈

  沿岸企业作为绝对的“理性人”,追求个人效益最大化,不断地扩大生产规模和产量而忽略入海污染物的排放;政府从企业的生产效益中收取税费,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并投资于公共物品和公共资源的提供,但从建设“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角度来看,面对日渐严重恶化的海洋生态环境,政府又不得不对沿岸企业的过度生产和排放进行干涉,这样就会产生相应的成本,所以政府是否管理干预、如何管理干预,以及企业是否排污、如何排污,这两者之间构成了陆源污染治理前的博弈。

  预设沿岸企业的产量为P,纯利润为B,B是关于P的正相关函数,即B=B(P),产生并排放陆源污染的产量为P1,纯利润为B1,则P

  另假设政府从沿岸企业得到的税费和经济支持是E,E是关于P的正相关函数,即E=E(P),同理,E

  表2 政府管理和企业排污的行为博弈分析表(略)

  所以,当NB时,沿岸企业向海洋排放污染时的收益始终低于不污染时的效益,那么无论政府管理与否,对于该企业的最佳策略都是向海洋排放污染。由上述可知,当N>D且B1-C -N

  (二)政府收费标准制定与企业应对的博弈

  在陆源污染治理的环境政策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排污收费制度,对于费用收取的方式是根据海洋环境标准即规定排放陆源污染标准还是排放陆源污染费(下文简称排陆污费),这是政府在陆源污染治理过程中需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前者比较直接,规定企业的“最优排放量”,后者操作比较方便,规定企业每单位排放陆源污染的费用。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相关部门无法准确判断哪家企业边际减排成本高或者低,而边际减排成本能体现企业的排污能力,采取哪种收费方式,才能减少政府对排污企业边际减排成本判断失误和社会成本,推动陆源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图1 规定海洋环境标准和排陆污费产生社会成本的比较分析图(略)

  MEC(Marginal External Cost)是沿岸企业的边际外部成本曲线,MAC(Marginal Abatement Cost)是沿岸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曲线,表示企业排陆污成本的高低,MAC1>MAC2,MAC3代表沿岸企业的平均边际减排成本函数,A、B、C、D、E、F、G、O、Q、P、R点分别是各个直线的交点(如图1所示)。根据平均边际减排成本MAC1与边际外部成本MEC的交点,政府可以提前确定相应的排陆污费费率S或沿岸企业的排陆污含量e。当政府使用规定的海洋环境标准时,界定企业的排放陆源污染最大含量为e,如果沿岸企业的减排成本曲线为MAC1,企业最优排放量应是e1,即企业和外部成本为SPDR,当排污量为e时,实际企业和外部成本为SOPe+SERe,此时面积SOED为社会额外成本,同理如果沿岸企业的减排成本曲线为MAC2,全社会承担的额外成本为面积SONC。

  当政府选择排陆污费作为基准时,最优费率是S,如果沿岸企业的减排成本曲线为MAC1,最优排放量是社会担负的额外成本,即面积SDFG,若减排成本曲线为MAC2,社会承担的额外成本为面积SABC。由于边际外部成本比边际减排成本斜率大,所以政府采用排陆污费带来的额外成本SDFG与SABC大于采用海洋环境标准带来的相应额外成本SODE与SONC。这是一种最优化的设想,因为实际上边际减排成本是未知的,所以需要比较边际外部成本与边际减排成本每单位排放量的成本,即MEC和MAC斜率的绝对值大小,从而确定是根据规定海洋环境标准还是排陆污费。边际外部成本和边际减排成本的准确获得得益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任,当政府相关部门在向企业咨询排污的情况从而确定是选择规定海洋环境标准还是排陆污费,企业根据自己对政府目的的判断,为了保护其自身利益会隐瞒实际排放的污染量。

  (三)政府监督和企业治污的博弈

  排污企业有治理和不治理两种选择,政府有检查和不检查两种选择,企业和政府如何选择取决于其行动成本的高低,但是二者彼此都不知道对方最终行为的选择,由于陆源污染这个概率条件的存在,所以二者的行为选择存在相应的概率比例。假设政府实行监督检查的成本是C,沿岸企业的排污工厂已经产生了陆源污染,同时相关的政策进行污染治理的要求已制定,强制要求企业进行陆源治理,否则进行处罚。排污工厂治理陆源污染时成本为H1,不治理行为引起的罚款及影响企业声誉的潜在成本等为H2,H2是关于处罚金M的正相关函数,H2=H2(M)=PM(其中,P是排污工厂被发现未治理陆源污染被处罚的概率,0≤P≤1)。政府监督的概率及排污企业治理陆源污染的概率分别是a、b,反之不监督和不治污的概率分别为1-a、1-b。则预期收益函数为:

  G(a)=a[-bC+(1-b)(PM-C)]

  E(b)=-H1b+(1-b)(-aPM)

  政府和排污工厂的预期效益分别是关于a、b的函数,分别对其求导得到最佳一阶条件:a=H1/PM,b=1-C/PM,此时二者的博弈达到混合纳什均衡状态。所以,当a属于[0,H1/PM)时,排污工厂最佳选择是不治理污染,当a属于(H1/PM,1]时,排污工厂最佳选择是治理陆源污染;当b属于[0,1-C/PM)时,政府的最佳选择是监督检查,当b属于(1-C/PM,1]时,政府的最优行为选择是不监督检查。所以,政府监督和企业治理陆源污染的行为选择不仅取决于各自付出的成本,在陆源污染已经产生之后,二者的行为偏好选择还与企业受到处罚的罚金M和被监督检查出来的概率P有关。

  三、政府与企业博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政府与企业的不同行为选择,在陆源污染治理中产生不同的影响效果,二者博弈的过程和结果不仅取决于自身利益的选择,还受自身缺陷和共存模式的影响。

  (一)污染治理主体结构单一

  海洋生态环境是典型的公共资源,政府和企业都需要投入成本维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对公共资源进行有效保护,海洋的修复具有正的外部性和长期性,但是企业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即使对企业向海洋排污进行行为规制和约束,如果政府不监督,企业的自觉性会受到质疑,政府不清楚企业是否采取适当措施处理污染物,由于监督成本过高,包括行政人员出勤费用、对企业错误判断的时间成本等,政府不可能随时监督其行为,毫无疑问产生了“公地悲剧”。二元治理主体无法真正达到彼此监督制约的最优,存在陆源污染治理的空白点,由于二者自身的缺陷,都无法进行弥补。

  所以单一的治理结构需要第三方参与,对企业和政府行为有不同的效益影响。假设媒体作为第三方治理陆源污染的主体,其面临的选择是对政府和企业行为曝光和不曝光,使更广泛的公众知晓信息,若媒体曝光企业不治理行为,带来额外成本,曝光其主动治理行为,带来良好的宣传效果,政府同理。为了企业和政府的行为对社会最优,要求作为第三方主体的媒体应积极曝光参与其中,改变单一治理主体结构,否则对政府和企业无约束,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二)主体间存在信任危机

  我国沿岸排污企业和政府独立性强,联系合作较少,二者都以维护各自的目的和利益作为出发点,追求的目标也有差别,加之企业团体还未过多涉及公共事务,政府部门一直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通过各种行政手段来进行陆源污染的治理工作,彼此之间缺乏信任。如果企业认为政府是在根据企业情况确定总的排陆污含量,即寻找企业“最优排放量”(规定海洋环境标准),那么企业会将边际减排成本上报很多;企业如果认为政府是为了确定排陆污费费率,会将边际减排成本上报很少。这样会增加社会额外成本,不利于治理陆源污染。

  企业通常认为政府是陆源污染的治理主体,与政府之间应为监督和被监督、管理和被管理的对立关系,所以企业有着排斥与政府合作的观念,排污企业虽然现阶段在陆源污染治理过程中承担的角色还不突出,但是其重要性却是不可忽视。由于我国环境问题种类多、涉及面广,政府对于陆源污染的政策、资金以及管理部门都存在滞后性,对陆源污染的治理成本过高,治理部门职能分工有交叉,出现责任推诿等问题,企业如果能和政府合作、彼此相互信任,为政府制定陆源污染治理的公共政策进言献策,提高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将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三)污染治理主体缺乏约束力

  如果市场经济中存在着环境污染,而政府也未履行相应管制的责任和义务,企业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宁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也不会主动增设环保设备等。“如果政府不发挥强制性和权威性的作用,制定政策并实施强有力的措施对企业的排污系统加以控制和监管,将造成政府职能的缺失,导致政府与企业最终的博弈结果不利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损害公共利益。”[3]

  另一方面,企业是典型的“利己主义”的代表,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在企业的生产交易过程中,陆源污染治理增加了额外的成本,会导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了原有的优势,对于聚焦于短期利益的企业来说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所以企业一般缺乏自制力,需要政府作为外部力量强制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自主主动性,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

  四、完善政府和企业博弈的对策

  在陆源污染产生、排放、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都会基于各自的利益选择行为偏好,使预设利益最大化,但是治理主体博弈的外部环境和条件的改变也会导致整个博弈的变化,从而改善陆源污染治理的成效。

  (一)引入多元陆源治理主体

  海洋环境的整体性需要陆源污染治理主体之间合作以及健全的制度政策和监督机制。以政府和企业为主要治理主体的监督体系过于单一,需要更多监督主体的参与,所以鼓励陆源污染治理主体参与监督,既是被监督者也是监督者。

  媒体参与到陆源污染治理中也是一种角色转化,把海洋环境保护、陆源污染治理的宣传、污染治理过程、治理效果等进行展示和宣传,不仅仅把媒体作为一种途径和手段,也是把其转化为治理主体监督者和宣传者,从而带动社会受众。另一方面,在排污企业成本中,公众的影响是潜在的成本,所以应调动公众积极性,鼓励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并为其提供参与和监督途径。同时,为多元主体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维护其行为的合法性,政府和企业应定期与其他治理主体举行听证会,加强彼此的沟通联系。

  (二)提高政府和企业的环保合作意识

  如果政府和企业彼此信任并转变观念,主动寻找合作,排污交易制度等公共政策的谈判和制定将会减少很多阻力,减少了双方多次针锋相对的较量和谈判,也节省了行政成本。增加博弈双方行为选择的收益,从而改变最佳选择,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考虑,政府和企业合作治理陆源污染一定能达到1+1>2的效果。

  环保合作意识的增强对于两个治理主体的利益带来正影响,促进效益的增长和政策顺利制定。海洋和环保学科的专家应定期对政府和企业进行相关工作指导,引导其正确地治理陆源污染,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引进海洋环境科学人才,提高对陆源污染的认识水平,增强环保合作意识。另外,企业家对于企业文化的价值取向有着很大的影响,企业家应学习相关海洋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的知识,改变企业盲目追求利益的价值取向,强化环境和谐意识。

  (三)强化约束惩罚管理机制

  在陆源污染产生之后,通过对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博弈分析,建立一套完备的、科学的以及高效的约束惩罚型环境政策是实现陆源污染有效控制的关键,平衡治污企业和不治污企业的利益,为治污企业提供相应的补贴或者奖金,减缓过高成本的压力,跨区域河流不计行政区划,为企业治理陆源污染提供指导和支持,并且由媒体进行宣传,减少潜在负面成本,增加潜在收益。对于不治污的企业,根据治污投入分为不同等级,每一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惩罚措施,包括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甚至是拘留等强制行政处罚等。

  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主要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排污收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排污收费是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成本的50%左右。[4]实际上,罚款越高,企业治理陆源污染的自觉主动性越大,所以提高对企业的处罚款。收费标准不仅是治理设施运转成本,同时在企业所获利润中扣除相应的比例,并且根据排放的污染物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等级的罚款收费。

  五、结 语

  利益选择和冲突是政府和企业在海洋陆源污染治理中考虑的核心问题,围绕利益问题二者之间进行博弈,其博弈结果是合作协调,还是继续坚持维护自身利益都影响着陆源污染治理的效果,所以通过多元治理主体的主动参与和治理主体形成高度环保合作意识,以及培养正确的治污观念,才是真正解决陆源污染治理问题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2015年中国海洋质量公报[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2016.

  [2]徐春华.基于博弈论的复合标底报价决策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8:19-20.

  [3]黄小梅,徐信贵.近郊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博弈分析及机制设计[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97-98.

  [4]杨洪刚.当前我国经济激励型环境政策工具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分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0(15):174-175.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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