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工资保证金”是一种懒政

2016年10月12日 09:39   来源:东方网   汪昌莲

  记者10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湖北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要交200万元以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交不许施工。如果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还可提高比例。(10月11日《楚天金报》)

  乍一看,地方政府要求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必须交纳工资保证金,释放出了防止企业欠薪,维护农民工利益的善意。然而,当200万的巨额工资保证金,成为一些中小企业不可承受之重,导致招工难、开工难时,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加剧了农民工就业难,更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极为不利。可见,政府向企业征收工资保证金,利小弊大。

  首先,向企业征收工资保证金,于法无据,属于地方政府的“自选动作”,而这种“自选动作”,表现出了政府对企业过度的行政干预。早在2009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提出“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而政府向企业征收工资保证金,既给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添堵”,又加重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显然与国务院“意见”相悖。

  再者,就因为有个别企业出现了欠薪现象,就先入为主地将所有企业列入“不良企业”,进行“严防死守”,这种以偏概全的管理方式,显然是对中小企业的不公。再者,向企业征收工资保证金,导致一些企业招工难、开工难,等于是“杀鸡取卵”,这对企业的打击是致命的。特别是,政府将对企业的管理和服务,通过征收工资保证金,做成了“一锤子买卖”,从小处讲,是受一劳永逸的观念所支配;从大处讲,是一种懒政思维作崇。

  可见,防止企业欠薪,关键是依靠制度约束和法律规范,而不是政绩冲动之后使出的“自选动作”。企业行为,还是应该交由市场法则去调节,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企业没有经济效益,自然就淘汰掉了;更何况,对于企业欠薪行为,已经有“恶意欠薪罪”进行依法规范。相反,对于中小企业,政府要做的是少干预、多服务。比如,从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双重目标出发,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促进企业诞生和发展。应大力支持创立起步企业,实行低费率注册、低利率融资、零费率扶持、高效率服务。只有企业经济效率好了,自然会减少欠薪行为的发生,实现企业和农民工双赢。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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