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保证金应“帮忙不添乱”

2014年02月24日 08:07   来源:长江日报   张枫逸

  “要招工,先要交一笔保证金。”近日,江苏高邮市一些服装企业遭遇难题。为了防止老板跑路,工人拿不到工资,当地政府要求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后才能招工开工,但对于当地流动资金有限的中小企业来说,每个工人3000元到6000元的“保证金”让他们无力承担,只好暂时拖着。(2月23日《现代快报》)

  服装企业现金流一向不宽裕,中小企业更是如此。在保证原料和工资之外再缴纳一大笔保证金,这自然让企业感到压力山大。于是,2014年的春天里,高邮的许多服装企业歇业了。

  一项好的政策,应该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达到一个最佳契合点。高邮市要求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在为工人讨薪“帮忙”的同时,却或多或少给一些企业正常的生产“添乱”。目前,在产能过剩和负税偏高的双重压力之下,实体经济面临很大难关。工资保证金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负担,很可能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让企业遭遇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如果因为工资保证金“抽血”,影响了企业的工人招聘、原料采购,从而导致生产停工、运营中断,也就难以保证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甚至影响就业,这显然违背了我们的制度本意。

  再者,企业无论信誉好坏一律缴存工资保证金,无异于一种“有罪推定”,将所有企业全部视为可能欠薪的对象,现实中,发生欠薪跑路的企业毕竟是少数,一刀切的先交保证金后开工,无法体现“奖励守信、惩罚失信”的差异性,难以调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工人工资的积极性。

  工资保证金只是一种针对欠薪企业的预警机制和防范措施,有关部门不能擅自扩大外延,推广至所有企业,泛化为常态做法,有没有病都吃药。只有充分体现奖惩原则,失信企业多缴、守信企业免缴,才能“帮忙不添乱”,既维护广大职工权益,又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信用不佳的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不代表一劳永逸,行政干预之外还需市场和法律手段加以配套。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察力度,向社会公布恶意欠薪企业的“黑名单”,引导劳动者在求职时理性选择,用脚投票;同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企业主的违法成本,倒逼其树立对劳动者权益的敬畏。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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