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多元化需求、提高服务质量等,无疑是一种创新之举。遗憾的是,有些地方把这事理解偏了,认为事情一“脱”手也就没责任,甚至抱着服务“外包”就万事大吉的心态,既不监督委托单位,也不重视群众反馈。(8月28日《人民日报》)
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政府行为转化为政府经济行为后,政府对公共服务的主体地位和监管责任并没有变,公共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政府部门不能撂挑子,更不能无视第三方实施公共服务应达到的目的与效果。
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外包”后,易出现两种不正常情况:一种是一包了之,以为购买了公共服务就办成了事,以为办了事就没有了事情的责任。如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残联购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残疾人白内障康复等4种项目服务,实际康复效果并不明显;一种是买了服务就中断了正常投入。原本需要持续投入的公共服务,一旦买断,就中止财政投入,公共服务只满足于日常运营,却缺乏常态投入、维护,公共服务设施的陈旧、老化、毁坏现象日渐突出,公共服务变相回到了初始状态,公众满意度大减。如西南某市委托环卫公司等运营免费开放公厕,环卫公司等按约定实施服务,但公厕门把手损坏、冲水阀使用不正常等情况比较普遍,设施日常维修和投入却成了短板。
购买公共服务,只是实现公共服务更优化配置的第一步,并非公共服务达到了正常化、规范化、理化化。如果只购买公共服务,停止履行公共服务监管职能,不跟踪、改进、优化公共服务的模式和结果,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公共服务问题不关注、不回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不会达到理想的目的,甚至也就等于懒政。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既要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安排专人与第三方机构联系和协调,实现依约监管、各负其职,也要具体服务具体对待,防止和避免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简单化、短期化和形式化。办了事不难,办好事不易。只有把公共服务视为己出,始终密切关注,才能探索寻找到令公众满意的公共服务新模式,走出一条公共服务创新监管和成功监管的新路子。
政府机构要防止责任人与第三方机构彻底分离,也要防止责任人与第三方机构完全捆绑,出了问题都是对方的责任,有了成绩又认为是自己的努力,公共服务的好坏反而变得可有可无;尽管购买公共服务能节约成本,但政府对公共服务的监管及投入是持续、日常事项,不能降低公共服务的效率、效果,政府应承担的投入不能因为“外包”而“甩包袱”,第三方机构承诺的运营项目或服务也不能打折。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