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定“限期怀孕” 如何保护女职工权益?

2016年08月19日 07:54   来源:西安晚报   

  主持人:有北京媒体报道称,通州妇幼保健院规定想要怀孕生子的医生护士必须先提交申请,通过申请后限期3个月内怀上,限期外怀孕将被医院罚款。上述报道称,该院一名护士即因未按照医院规定怀孕,被罚款1万余元。目前,通州区卫计委已对此事进行调查,待调查清楚之后将给出具体处理。

  张续才(湖北 公务员):为什么会有这么奇葩的规定,其实不难找到答案,无非是不想看到医生护士扎堆生育,可能对妇幼保健院的工作安排和服务效率带来影响。换句话说,限期怀娃,连成功怀孕的时间都要做到万无一失,只是“工作需要”。诚然,目前全国医务人员都处于人员紧张的状态,产科、儿科的人手尤为紧张,但也不能把“工作需要”建立在侵犯女性权益和尊严之上。之所以如此规定,根本是缺乏人性关怀,缺乏人情味,缺乏法律意识。

  主持人:类似的“限期怀孕”事件在这几年已经发生数起,比如,此前多地都有报道,在一些学校,女教师想要孩子,先要向校领导“打报告”。

  郭元鹏(江苏 职员):无疑,“限期怀孕”把法律的脸都打肿了。鉴于“限期怀孕”的奇葩规定一再出现,是到了统一治理的时候了,这需要国家层面给一个具体约束,来维系大家的生育自由,不能让侵害职工权益的事情再发生了。

  主持人:有些女职工因生育而被单位歧视,甚至遭到开除,我们应如何切实行动起来,保护女职工的权益?

  戴先任(湖南 职员):应该对制订违法规定,限制甚至剥夺女员工合法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实现惩治,提高其违法成本,让他们吸取教训。同时,要保障好女职工合法权益,让二孩政策能真正惠及每一个家庭,需要政府对女职工权益实行制度兜底,对用人单位有女职员休孕假、产假的,给予财政补贴,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在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之下,这些举措就不仅是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也是在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不仅是有利于职工的个人利益,也有利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保护好职工合法权益,迫在眉睫,希望这样的奇葩规定越来越少,希望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尽快走出困境。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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