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独势力”修改“公投法”:“法理台独”的序曲?

2016年05月18日 13:54   来源:中国网   张华

  正当外界争论蔡英文“就职演说”内容和其上台后两岸关系走向时,民进党控制的民意机构初审通过了含有极具争议内容的“公投法”修改案。岛内“台独”势力意在为两岸对话谈判设置障碍,并为蔡英文团队进行变更“国土”等“法理台独”活动打开方便之门。

  此举是未来两岸关系发展的极佳注脚,不仅和平发展的红利难以持续,和平稳定的局面也将受到重大冲击。

  彰显绿营对权力的傲慢

  在时间和提案人方面,新一届民意机构开议的第一天(2月19日),民进党籍民意代表叶宜津和陈亭妃等人就提出了“公投法”的修正案,此后又有绿营政治人物提出了7项有关“公投法”的提案。在10项有关“公投法”修法的提案中,绿营提的就有9项。4月27日,民意机构开会进行审议,并最终于5月11日初审通过了叶宜津和“时代力量”版本。

  在审议过程方面,虽然“内政委员会”有两名召集委员,一名是绿营的陈其迈,另一位是国民党籍的黄昭顺,但绿营强行将该案排入陈其迈担任召集委员期间的议程。此外,在“内政委员会”15席民意代表中,国民党5席,亲民党1席,其他9席都是绿营人士。因此,绿营很容易就能依靠人数优势通过“公投法”修正案。

  在修改内容方面,关注点有三。一是增加两岸政治协议事前、事后都必须经由“公民投票”一款,即两岸政治协议事先由台湾地区领导人经行政部门会议决议,交付选举部门办理“公投”后,才能与大陆展开协商;签署的协议文本,须经民意代表3/4出席、出席代表中3/4同意后,再由民意机构交付选举机构办理“公投”,“公投”有效同意票须达到选举人总数的半数,才能换文生效。二是将“公投”的适用项增加“领土变更之复决”。三是将“公投”通过门槛由“投票人数需超过选举人数的50%、同意票过50%”下修为“同意票多于不同意票且同意票达到选举人口的25%”的“1/4制”。

  意在破坏两岸关系发展

  绿营修改“公民投票法”,并非是为了实现所谓的“公平正义”,而是为两岸政治对话谈判和两岸关系发展设置障碍,并为未来操作变更“领土”等“法理台独”活动预作准备。

  一方面,封堵两岸政治谈判的任何机会。众所周知,岛内“台独势力”一直反对两岸任何形式的政治对话和谈判,也一直担忧马英九执政期间两岸进行此方面的接触。但是过去由于绿营在民意机构中处于劣势,因此无法通过类似的决议。绿营在此时修改“公投法”,并增加有关两岸谈判的条款,就是要封杀两岸未来进行政治谈判、签署政治协议的任何机会。因为无论如何,民进党在民意机构中的代表人数都不可能少于四分之一,因此可以轻易否决两岸任何形式的政治协议。 “公投”有效票数达到选举人总数(大概1800万)的一半(即900万),而不是投票人数的一半,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

  另一方面,为“法理台独”活动预作准备。2003年制定“公民投票法”过程中,“极独”分子蔡同荣便提出了变更“国旗”、“国歌”、“国号”、“国土”等具有“法理台独”内涵的事项适用于“公投”的提案,就是意在推动所谓的“法理台独”活动,当然被在民意机构中占多数的蓝营否决。此后,“台独”分子一直攻击其为“鸟笼公投法”,必欲除之而后快。此次,“领土变更之复决”再次被塞进其中,显示绿营仍然没有放弃“法理台独”的幻想,一有机会仍会妄图利用“公投”推动“法理台独”活动。

  台海和平或将面临风险

  当前,两岸关系发展处于重要节点,是非常敏感的时期。绿营政治人物操弄修改“公投法”,将使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难度进一步增大,台海地区和平稳定也将受到重大冲击。国台办发言人指出,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反对“台独”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包括以所谓的“公投”“制宪”“修宪”等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大陆之所以强烈反对修改“公投法”,在于其重大的现实危害性,也在于其深远影响。一方面是修法内容为蔡英文当局推动“法理台独”预留了后门,同时封杀了两岸进行政治谈判、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任何可能;另一方面在于“公投”门槛的降低对两岸关系长远发展造成重大威胁。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岛内“公投”活动数量将剧增。“公投”具有凝聚群体认同、区分“他我”和“自我”的功能,每一次“公投”都是“台独”分子进行公民化教育、深化“主体意识”和区分与大陆不同的“生动实践”。因此,即使是与两岸不相关的“公投”,也会对两岸关系发展造成长远危害。

  目前,外界普遍认为蔡英文不会在5月20日“就职演说”中承认“九二共识”,也难以提出带有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内涵的替代方案。在失去政治基础的情况下,未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将面临重大挑战。绿营政治人物操作“公投”议题,使两岸关系发展雪上加霜。如果利用“公投”进行“变更领土”等“法理台独”活动也成为现实的话,台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也将难以得到保障。

  (张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科研处副处长、博士)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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