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的太多”岂是全额赔付理由

2015年12月28日 11:05   来源:光明网   刘建国

  山阳县苏师傅通过山阳县邮政局邮递手机一部,没想到邮件在中途丢失。事后,他多次找到邮政局索赔,两个月后,对方最终答应全额赔偿。对此,邮政局称,按规定只赔付邮费的2-3倍,考虑到苏师傅找的次数太多了,才给全额赔付。(12月27日《华商报》)

  面对为何全额赔付的疑问,邮政局竟然以“找的次数太多”作为理由,确实令人感到吃惊。那么,言外之意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假如顾客“找的次数不多”,是不是就可以不予全额赔付呢?表面上看,邮政局的全额赔付,避免了顾客权利遭受损害,但实际上则是霸王心态的凸显。

  长期以来,类似的邮件丢失事件早已不是个例。但是,一旦出现丢失情形,往往在赔偿的标准、程序等方面,却会出现争议和纠纷,甚至会对薄公堂。究其原因,无非在于顾客认为与邮件价值相比而言,赔偿标准明显过低,顾客内心自然无法接受。尤其是,对于价值不菲的邮件,一旦出现丢失、损毁等情形,邮政企业通常会以“内部规定”为理由,拒绝顾客的权益诉求。但是,所谓的“内部规定”,难道真的应该对顾客产生效力吗?

  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上述规定,正是邮政企业所谓的“内部规定”,法律层面的规定清晰可见。但是,《邮政法》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既然如此,作为报道中的顾客苏师傅,假如在邮件丢失后,只能获得三倍邮寄费的赔偿,明显悖逆了合同中的原则和规定。即便,苏师傅“找的次数不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也不能给予苏师傅过低的赔偿。其实,邮政企业以“三倍赔偿”为借口,不仅弱化自身责任意识和能力,更会放松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内鬼”可能会越来越多。如此之下,顾客的合法权益只能面临更大的隐忧,而邮政企业的责任只不过是“罚酒三杯”。

  事实上,“找的太多”就给予全额赔付,恰恰表明了邮政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只是将赔付当作施舍而已。如此的做法,除了让人感觉到霸王心态作祟,并没有太多的自我反思,更不是邮政企业处理类似事件的常态做法。作为企业,不能只是立足于自身利益,而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事自身行为,体现服务的本义和内涵,不要总是想着如何挤兑顾客的权益空间。(刘建国)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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