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仅“不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并非便民利民

2015年09月17日 11:20   来源:南方网   史洪举

  民政部近日下发通知,规定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了解到,北京市已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停止向个人开具(无)婚姻登记证明。据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为了证明个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过结婚,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则是证明个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即通称的“单身证明”。(9月16日《新京报》)

  民政部门不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似乎是简政放权、破解证明难、便民利民的重大举措,实则非也。在各部门间信息不共享、诚信缺失的现实下,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未必是便民利民,反而是加剧民众办事难、证明难的怠政和懒政。

  身份证明是个人向外界介绍、展示自我,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服务职能的必要前提。证明是用权威机构出具的凭据,来佐证居民的身份属性、人际关系或社会关系的真实性,防止有人在获取资格、享受待遇及办理事项时弄虚作假。婚姻关系证明对社会个体行使权利,证实身份属性,维护自身权利具有至关作用,可以说,是民众办事所必不可少的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决定着某项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某种权利处分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夫妻共同行为。典型的如,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产权证书上署名者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那么,个人购置不动产物时提供单身证明或结婚证明既有利于购买者个人权利的维护,也有利于物权登记部门查清权属关系,以免产生纠纷。如果不要求出具相应证明,则否定性的证明比肯定性的证明要容易得多,也更容易导致权利义务关系混乱。如不动产登记时,如果当事人希望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出具结婚证,如果希望登记为个人财产,在不出具“单身证明”的情况下,只要否定已婚事实即可。加上物权登记部门并不掌握个人真实婚姻信息,这给已婚者转移财产,损害另一方权利带来极大便利。债权债务关系中,更是给夫妻一方合谋逃避共同债务,损害债权人权利留下空子。

  此外,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疑会加剧民众办事难。夫妻离婚纠纷中,不想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隐匿乃至损毁结婚证达到拖延对方目的。譬如,甲起诉乙离婚,不想离婚的乙将结婚证损毁,民政部门又不出具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甲不能证明与乙存在婚姻关系,法院也就无法受理甲的诉讼。纵使法院可以依法调取有关证据,但由于尚未启动诉讼程序,甲连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都没有。等于离婚自由掌握在不想离婚一方的手中,另一方成了木偶。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分工,民政部门不能约束其他部门,民政部门不出具证明并不代表其他部门不要求公民提供该证明。如此以来就印证了公众的担忧,即民政部门不出具,其他部门却需要,让办事群众处于“两不管”地带,无所适从。

  破解证明难,应理顺权责关系,分清哪些事项需要证明,哪些勿需提供证明,并明确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简而言之,必须先解决并清理要求民众提供证明的事项,才能再谈取消不出具证明的话题,否则就是主次不分。指望以不出具证明来便民利民实则是颠倒主次关系,开错药方的懒政。部门利益仍然存在,信息共享尚未实现时,出具证明就是有关部门必须承担的服务职责,不能轻易取消。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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