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救人免责切合公序良俗

2015年09月07日 13:40   来源:东方网   邓子庆

  为了保障城市安全和市民健康,上海市正在加紧开展《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立法工作。近日,该市人大在网站醒目位置开辟了问卷调查专栏,邀请公众参与问卷调查。根据设想,该条例拟对公众无偿参与救治免责,以此鼓励更多人加入街头急救当中,同时将从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社会急救三个方面予以规范。(9月6日《新闻晨报》)

  在我们的身边,发生了太多活生生的例子,即明明是好心救人,最后还要承担责任,致使很多人在遇到类似事件时选择明哲保身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2010年1月,佛山杜先生开车将他人撞伤。他首先想到要救治伤者,于是开着车将伤者送去医院后,再回到现场接受调查。没想到的是,正是因为救人,交警却认定他破坏了现场,应负事故的全责。2011年12月,武汉一名六旬老人突然昏倒街头,众人担心“惹事上身”不敢贸然施救,等待两个小时后老人身亡。

  造成好心人不敢救人,至少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方面,从熟人社会向契约社会过渡的过程中,担心好心办坏事的趋利避害心理更是正常反应。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就是2007年的南京“徐老太事件”,似乎该案件后助人为乐从一个单纯的道德判断,变为一个需要衡量成本与后果的“风险投资”。

  另一方面则是法制的相对缺位。在面对他人需要帮助时,如何通过法制确保见义勇为者及时站出来,一直就颇为社会所关注。这方面法制包含两个层面,一是防止施救者不至于因为救人而落入“徐老太式”陷阱;二是让施救者不用担心自己不能有效救治他人而承担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进而尽力帮助被救者。上海市加紧开展《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立法工作,作用之一正是破解这一难题。

  应该说,上海这一立法工作符合主流价值,它在很大程度上给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提供了宝贵的制度保障。一方面,从公序良俗层面讲,面对被救者,救与不救和能不能救好是存在价值排序的,即前者优先于后者。说白了,我们救助他人,并不能保证一定就能救好他人或保证不出意外,这与医生给重症患者治病一样;但大家若选择袖手旁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等待被施救的人来说,显然是更为不利的。这大概也是在很多情况下,为何人们宁愿“死马当活马医”,也不愿意“坐以待毙”。更何况,救人者为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另一方面,这一立法工作符合民意。单从上海人大网站的此次调查问卷结果来看,超过95%的人表示“支持,可以鼓励大家现场救护”。

  另外,立法保障无偿救人免责早被美国、法国、英国、加拿大等诸多国家引入法制。例如美国有个仁慈的法律名叫好撒玛利亚人法,这个法律主要精神是: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应免除责任——除非施救者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明显错误或是有意延误。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豁免特殊情形下的责任,鼓励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

  总之,尊重生命、帮扶弱者是一种公序良俗,看见他人身陷困境及时救治,这种行为本身符合社会公德,而不能作为担责的依据。上海拟通过立法去保护、鼓励日益稀缺的助人美德,让见义勇为精神得到法制层面的保护和认可,无疑值得人们为其点赞。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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