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的一场大雨过后,榆佳高速路排水渠塌陷冲刷路基,一个多月无人处理。西中交榆佳高速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刚称,“雨水不是我们公司生产的,不应该找我们”。
乍听“我们不生产雨水”,是不是要接一句“我们是大自然的搬运工”?可是,这次搬运却是以损坏伤害为结果的。那么,作为搬运工在搬运途中没有约束好“被搬运物”,而造成重大损失,难道就不需要负责任吗?
首先,“只考虑高速路安全”的排水渠并不安全,一场大雨就塌陷的质量值得怀疑。近年来,我国曾发生过多起桥梁、大楼、道路等在大雨后坍塌事件,而“天灾”的背后往往有“人祸”的影子,如果质量能够得以保证,“天灾”何以屡屡得逞?对此,相关部门应查清事故原因,看看是否如暖水沟村村支书程元金所说“榆佳高速的排水渠质量不达标”,而质量不达标的背后往往正是偷工减料、假公济私等不法行为。同时,检测该高速路段其他地方安全标准,以免此次排水渠事件只是下次事件的预警。
再者,公司是亏损单位和是否应承担责任之间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如果公司在事件中同样是亏损方就可免责的话,那么上文中提到的倒塌大楼、桥梁又该向谁问责?难道真的向嫌疑犯“雨水”吗?责任之间存在着严格的逻辑线条,只要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责任链条就可以明确了,造成事故方理应为被害方负责,其中不应牵扯其他。例如,搬运货物的人砸伤他人,既然货物同样受损,搬货人同样是亏损方也不会改变事故责任。因此,由于高速施工问题导致村民受损,即使高速公司同样是亏损方也应承担起事故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逻辑概念,如果以亏损来论,而不从责任划分来论,那么法律的威严何在?
雨水不会犯错,只因人类的失职才让雨水犯了错,把错误推给雨水是荒天之谬。一旦“我们不生产雨水”成为逃避责任借口,那么以后再面临类似的雨后坍塌事件,又该如何?雨后坍塌已经塌出了多少个“几百年罕见”的大雨,现在是要直接将责任一股脑推给雨水吗?而如果“雨水”真的成为责任人,高速企业、建筑企业等真的不用为事故负责,那么企业们又怎会尽心尽力地为质量把关?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