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车再酿5人死亡血案,交管法治欠帐何时还上?

2015年07月07日 08:01   来源:红网   陈庆贵

  5日北京房山城关镇京周路顾册公交站附近发生车祸。目击者称一辆越野车别了一辆轿车,轿车躲避时撞倒多名路人,同时越野车冲上公交站台,撞倒一人后逃逸。据房山警方,事故已造成5人死亡。目击者称,“还有人被卷到车底。”(7月6日《新京报》)

  随意别车行为当然是不文明。然而,对于人的文明行为,法律规定是最低标准,道德规范是最高标准。换言之,与其对不文明者进行文明诟病,毋宁对执法者进行法治拷问。因为,诟病未必能矫正人的行为,唯有法律惩戒和威慑,才能藉以强制约束,让人回归文明理性。

  我所谓法治欠帐至少包含两层含义。虽然长期以来,面对随意变更车道违法行为带来安全隐患,甚至引发血案,公众未止呼吁交管部门加强执法力度,采取重罚措施遏制违法陋习。然而事实上,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并不禁止机动车变更车道,对“随意”定义较为模糊宽泛,客观上导致执法者调查取证过程存在困难。平心而论,把改变陋习期望全部寄托于交管部门重罚严管,恐怕既不现实,也不厚道。显然,于立法层面及法律解释上,对法条还需补上更具体更明晰更详尽的概念界定。此其一。

  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指机动车在正常行驶中违反规定随意变更原行驶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目下在城市路口、高速公路上屡见不鲜见怪不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界定:“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和“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行为均属于违法变道行为,给予罚200元,扣2分处罚。甚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故意“别车”等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其涉及主观恶意,故而肇事者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受领更加严苛的刑事课处。

  然而,违法不究比没有法律更可怕。7月1日傍晚,在某市一路口,一名女子因违法变道被交警拦下,女子不但不配合交警执法,还对交警进行抓扯,甚至一耳光扇在交警脸上,引得众多市民围观,后该女子因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拘。某地在“百日会战”交通整治中,一日查处2000起随意变道行为。可以说,类似违法现象俯拾即是举不胜举。在我眼中,与其责备当事人不文明不懂法,毋宁谓之不畏法不把法律当回事。如是违法现象甚嚣尘上愈演愈烈,一方面让交通法律尊严蒙羞;一方面堪称交管法威慑力长期未得应有彰显引发的“次生灾害”。此其二。

  别车再酿血案警示人们,还上交通法治欠帐刻不容缓。我要表达的是,无论如何,不能不见棺材不掉泪,更不能见了棺材不掉泪。否则,别车再酿血案之类惨剧就只会有进行时,而不会有休止符。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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