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还是昌大不能靠自行协商解决

2015年07月06日 10:31   来源:光明网   堂吉伟德

  6月底,南昌大学发布由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发布的章程,将“南大”定为自己的学校简称。这引发了部分南京大学师生的不满。4日,记者从教育部了解到,《南昌大学章程》经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后,尚未到教育部备案,目前,教育部对高校章程中关于简称的具体做法还未有详细规定,但希望南昌大学、南京大学能规避引发校名争议的情况出现,协商妥善解决此事。(7月5日《新京报》)

  之前,泸州医学院申请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引起了四川大学的不满,于是一场关于“川医”冠名的争议就此闹得沸沸扬扬。如今,类似的一幕再现,南昌大学将“南大”定为本校简称,与经教育部批准的南京大学的简称相同,引发了南京大学师生的不满,校名之争的问题再度浮出水面。

  对于校名的简称,《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原则,教育部此时确实有些爱莫能助。于是只能以“自行协商解决”的回复,把皮球给踢了回来。而两校又不属于同一层次的教育机构主管,因而也无法由第三方对此开展调解。很显然,以时下的教育法律法规作为基准,走行政救济的路径行不通。从某种程度讲,教育部采取矛盾下交也属无奈之举。

  那么,下一步还得回到法律解决的层面。正如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首席专家劳凯声教授所称,高校名称(包括简称)作为其中一项法人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大学法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侵害。如果南京大学能够提供先使用简称的证据,那么就具有优先使用的权利,而南昌大学的使用则应当被限制。

  问题是,将本属于教育领域的问题,靠民法去解决争议和支持诉求,显然有些文不对题。更何况,即便诉诸公堂,一方面可能胜诉率难以获得保证;另一方面则会影响两个学校的关系。同时,一个地方两个学校采用同样的简称,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对彼此都没有什么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寄望于自行解决,而应对这一新现象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力求将其规范化而避免再次发生“简称冲突”。

  一所学校的名称来源,有其独特的历史意义,很多经过了长期的演变,已然成为一种文化和口碑。因而,另一所学校的更名就必须考虑到其所承载的情感,同时也应力求做到差异性和独特性,如此才能构建自身的品牌效应和高校文化。而要做到这点,就离不开制度设计下的行为规范,对此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对学校更名“不冲突”的原则进行明确,比如要求简称不能重名,在更名时要征询相关学校的意见,统一要求分级审批要坚持差别化原则,以从根本上堵死其产生的根源。

  从现有的情况看,“川医”也好,“南大”也罢,其学校更名的简称应当被“纳入制度笼子中”,而不能放任不管而造成诸多新问题。时下,很多学校热衷于更改名字,没有做到对历史的传承与延续,从而为同质化、雷同化埋下了隐患。出于预防乱象和提高管理的需要,对学校更名作出明确的规范,理应受到教育部门的重视并尽快付诸行动。如果无以修改法律,那么出台部门规章应成当前首选。若将问题返给高校而让其“自行解决”,如此处理并不明智。毕竟,自行解决只能治标,而制度规范才能最终治本。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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