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身救工友何以“同命不同价”?

2015年05月25日 14:13   来源:南方网   范子军

  5月7日,25岁的新乡小伙王超杰在青海打工时,突遇工友落水,为了救出东北工友,王超杰不幸落水牺牲。得知噩耗,悲痛欲绝的老父亲赶到青海,但令人寒心的是,半个月来,老人四处奔波,从公司到地方,竟无人出面,给死去的王超杰一个说法。都市记者奔赴青海,为见义勇为付出生命的河南老乡正名。(5月24日 《南方都市报》)

  媒体披露的细节显示,当日王超杰和另外4名工友被公司派去清理河堤,一名东北工友不小心掉进河里,另一名东北工友下河救人,因水流湍急俩人都被冲走。危急关头,王超杰不顾危险把洋鎬伸向在水中挣扎的工友,试图把他们拉上岸,不料他自己却被拉进了水中。最先落水的工友被随后赶来的人们救了上来,而他和另一名下河救人的工友却不幸身亡。

  两名工友勇救落水工友而付出宝贵的生命,令人无比痛惜,他们奋不顾身、见义勇为的精神更让人无限崇敬。然而,所在公司非但不主动善后、褒奖,相反却一直不闻不问,委实叫人心寒。更不可理喻的是,家属上访、媒体介入之后,给出的赔偿方案竟然因身份不同标准大相径庭,那名东北工人是城市户口赔偿40多万,王超杰是农村户口只能赔偿19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一样的见义勇为,不一样的户籍身份,赔偿标准竟天壤之别,如此“同命不同价”不但毫无公平、平等可言,而且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更不可避免重创美德之善,彻头彻尾地让英雄流血之后又流泪,设若救人英雄在天之灵情何以堪?

  同是舍身救工友,何以“同命不同价”?依据或许是最高法2003年发布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此规定一直以来备受有识之士和广大公众质疑,被指与上位法存在明显冲突,要求处理侵害、事故、工伤等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实行“同命同价”的呼声相当高涨。

  从最初的置之不理,到如今的城乡有别,固然显露出当事单位的漠视心态和歧视心理,更暴露出相关法规和的不完善和欠严谨,事实上国务院2010年12月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作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明确规定,统一了全国各地的标准,消除了此前因地区差异而造成的不同,有关方面只是选择性执行相关法律条文而已。

  由此不难看出,荒诞不经的“同命不同价”,既有认识、姿态方面的问题,也有利益考量的因素,法规不健全、司法解释不合理也是不争事实,但究其根源还是在于迟迟未能彻底打破的城乡二元结构,是户籍壁垒催生的社会不公在相关法规和具体个案中的体现,进而再度说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之必要,只有剥离依附在户籍上的各种利益元素,切实从制度和法治层面确保真正的户籍公平,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才有望从理想走进现实。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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