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女处长” 也别放过“小鲜肉”

2015年05月12日 09:08   来源:中国江苏网   郭元鹏

  温州市永嘉县某超市的收银处长杜某恋上了同一公司的家电组长陈某,因为两人开销大,居然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拿钱,上演了一场女职员侵占200多万元,包养90后“小鲜肉”的戏码。前天上午,永嘉县法院公开作出一审判决,杜某被判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5月11日《现代金报》)

  这个“女处长”并非官场意义上的女处长,而是一家超市收银处的“女处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200多万元,这样的行为是恶劣的。更为恶劣的是,侵占这些钱是为了包养“小鲜肉”。在这起案件的审判大堂之上,这位“女处长”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罪有应得了,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对于被包养的“小鲜肉”却没有任何的惩罚,似乎这起案件和他一点关系也没有。

  当然,这样的判决,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没有什么不妥的。侵占巨额资金的是“女处长”,与“小鲜肉”有何关系?他只是多花了几个钱而已,又不是他侵占的钱款。

  但是,我们需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问题。对于“小鲜肉”来说,他对于“女处长”的行为应该是知道的,整个花钱的过程,他也是全程参与的。有了这个事实,就牵涉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有教唆犯罪的嫌疑。“女处长”只是一个小小的收银处的收银员,这个收银员不可能有多高的收入。在两人的交往中,“小鲜肉”是不是也为资金的侵占,起到了教唆作用呢?正是因为“小鲜肉”的花钱需要,助长了“女处长”的疯狂偷钱行为。对于这样的“小鲜肉”不能只是舆论谴责,而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有知情不报的嫌疑。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举报违法行为。在大手大脚花钱的过程中,“小鲜肉”绝对不会是被蒙在鼓里的,他必然知道“女处长”的钱款来源。这也就有了知情的基础。知情不报本身就是违法犯罪。在这种情况之下,理应追究“小鲜肉”的法律责任。假如,每一个公民都能做到知情就报,就会少了小错铸成大错的悲剧。

  有享受赃款的嫌疑。正如案件所说,“女处长”是为了包养“小鲜肉”而实施的钱款侵占。可以说,这个犯罪行为是“小鲜肉”制造的。而且,这些资金也让“小鲜肉”尝到了美味,一起花天酒地,也应该一起承担责任。不能把“小鲜肉”当成受害者去怜悯。

  有人为了包养“小美女”而犯罪,有人为了包养“小美男”而犯罪。除非被包养的一方有共同犯罪行为,才会被追究。一般情况之下,他们都会逍遥法外。比如说,将雷政富拉到床上的那些“小美女”就只受到了舆论谴责。而实际上这些人也是在犯罪。我们在惩处受贿案件的时候,已经开始追究行贿者的责任。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也应该一同处理那些被包养的“小美女”和“小美男”。他们并非完全无辜。这需要法律制度的前行。

  严惩“女处长”能否也不放过“小鲜肉”?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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