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禁带保温杯,是为利益还是为公益?

2015年03月19日 12:55   来源:东方网   郭元鹏

  “我们自己带的水和饮料不让带进去喝,电影院里买的却可以。”厦门市民张小姐认为,电影院的规定不公平。张小姐和男友到厦门一家购物广场的万达电影院看电影。准备进场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们,饮料和保温杯不能带进电影院,否则必须喝掉或者倒掉。考虑到自带的水和饮料不算太多,寄存也麻烦,二人就咕咚咕咚把水和饮料都喝完了。(3月18日《厦门晚报》)

  这种禁止“外带食品”的规定是否妥当?消费者和电影院的看法是不同的。消费者认为不公平,电影院则说这是行规。如果所谓的行规出发点是好的,自然消费者的利益也可以向行规让步。问题是,电影院的行规并非阳春白雪。在消费者质疑的时候,电影院的说法是这样的:为了保持电影院内的秩序和卫生。

  好吧,从这个角度说,电影院的不准“外带食品”也是能说得过去的。可是,我们看看,他们真的仅仅是为了保护良好的秩序和卫生吗?很显然,这又不是的。虽然,在电影院的入口处,将饮料、食物拦截了下来,但是电影放映大厅里却在公然销售饮料和各种食物。不是不能喝水,不是不能吃食物,而是不能喝你自己的水,不能吃你自己的食物。要想喝水就必须买我的,要想吃食物就必须买我的。

  这样的尴尬,显然无法让电影院自圆其说。假如目的是保障影院秩序和卫生。那么,无论是自己带的还是影院卖的,都不应该存在。难不成,消费者自己带的水和食物,就会脏乱差,而影院销售的水和食物就不会给卫生带来问题?

  很显然,电影院的这个行业规定,已经是霸王条款了,这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规定,经营者不符合规定的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内容无效。

  从这个角度来看问题,电影院禁止“外带食物”的规定是违法的。那么,他们的本意也就露出了狐狸的尾巴了。其目的是很显然的。禁止“外带食物”,消费者就不能将购买的饮料、食物带进放映大厅,票已经买了,电影马上就要开始了,怎么办?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将携带的食物寄存,而寄存也是需要收取一定费用的,这个费用就是保管费。这是一笔收入。

  不能携带食物进去了,有吃零食习惯的消费者就只能购买电影院销售的,这无疑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何况,即使消费者能忍住零食的诱惑,却不能抵挡口渴的刚需。一部电影的时间大多会是两个多小时,试问,有几个人能两个多小时不补充水分?这也就是电影院连保温杯也不让消费者带进去的原因了。

  说白了,电影院之所以冒着《消费者权益法》的炮火义无反顾的前进,利益才是最大的动力。这场大戏的导演不是公益,而是利益。影院禁止“外带食品”,私心杂念才是导演。问题是,他们冒着庄严的消法炮火前进的时候,为啥连皮毛也伤不到?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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