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开飞机安全门”不仅仅是堂普法课

2015年03月17日 07:05   来源:红网   晴川

  15日,新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处理了一起旅客打开飞机应急安全门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民航新疆机场公安局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而据该旅客称,他当时并不知道那个是打开应急安全门的把手,而是操作失误,打开了应急安全门。(3月16日《京江晚报》)

  本次“飞机安全门”事件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就在于乘客自称的“无意为之”。到底是无意还是故意,这自然需要厘清,但这并不影响其违法的恶劣性质。因而,对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情形,民航新疆机场公安局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完全是交警从严执法的职务行为,我们理应给予理解并支持。

  众所周知,任何在飞机上的不文明不安全行为,都会给飞行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乘客随意打开安全门,无论是有心还是无心、有意还是故意,其对乘客生命的潜在危害,都是难以估量的。所以,对这类违法行为,哪怕存在客观因素,也应该秉持一个观点,就是不能只看他如何违法,而应该看他有没有违法。只要违法,就必须“零容忍”,而不是先细分到底是谁的责任,甚至讨价还价。这是不容置疑的底线。从这个角度说,这也是一次极有意义的普法课,对今后的乘客,必然会起到警醒作用。

  但这并非是说我们不需要真相。相反,更应将真相及时呈现。这不仅是为了回应公众质疑,在客观上,也是查找原因,杜绝后患。毕竟,“无心之过”的概率的确存在,不能逼迫乘客黑锅白锅一起背。而争议本身也有助于廓清人们的模糊认知,有利于乘客养成不乱动、不懂就问的良好乘机习惯,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接受教育的过程。

  另外,我们必须清楚,在频发的飞机安全门事件中,除了某些外在的诱因导致的激情冲动外,不少是乘客个人的安全意识淡薄,缺乏乘机常识。如果乘客确实是因为乘务人员解释不到位造成的“无心”过失,却全部让乘客单方面买单,对玩忽职守的责任人却网开一面,这样的处罚显然难以服众,也不容易引起乘务人员的重视。戾气的爆发往往只在转念之间。当“无知”遇到冲动的戾气,那将是怎样的一种后果?

  飞机上的打架、泼水、以及“安全门”事件的轮番上演不断警示着我们,加强飞行安全,依法严惩肇事者迫在眉睫。同时,对于有争议的事件,也要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及时公布真相。在一个法治时代,只有用严明的执法与惩戒来锁住一切可能的暴戾或无知,才能真正关牢飞机的安全门。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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