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大限,何时不再成为劳动者之痛

2014年12月05日 06:56   来源:红网   钱桂林

  晕倒在手术室一月余后,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医师昌克勤于前日离世。3日,不少医务工作者通过微博呼吁昌克勤应算工伤。不过,按照现行的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方可视同工伤。(12月4日《新京报》)

  好医生昌克勤晕倒在手术室,一月后去世,应该说他是病死在岗位上,与工作有直接的关系,按理说应以工伤对待。谁知其过了48小时的“大限”,难以认定为工伤,让人不免质疑相关法规是否缺少科学性和人文关怀。近些年来,因不符48小时工伤硬性规定的致残致死劳动者,只能望“法”兴叹。48小时,何时能跨过工伤认定这道门槛呢?

  常言道“好死不如赖活着”,健康地生活着该多好!从这个意义上讲,谁都不希望自己被认定为工伤。但残酷的社会实际,往往让人不得不面对工伤这一惨痛现实。健康甚至生命没有了,那就退而求其次,能被认定为工伤,也算不幸中之大幸,多少给人以一些安慰。令人遗憾的是,不少看似很符合工伤认定的,偏偏与工伤无缘,再怎么仲裁与诉讼都无济于事。

  在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任何法律法规都应该最大限度地用来服务社会最广泛的利益群体,服务于社会的弱势群体。48小时之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死了,算工伤,无多大争议;那为什么48小时后才死的,就与工伤不沾边呢?法律法规岂能如此“翻脸不认人”呢?

  社会的和谐,离不开劳动关系的和谐。必须看到,工伤纠纷占了劳动关系纠纷的很大比重,一些难解难分的工伤纠纷,既让受害者及其家属很是受伤,也让政府相关部门或司法部门很是伤脑筋。在依法治国被提升到前所未有高度的今天,一些不合常规常理的法律法规是否该改一改呢?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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