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调节费”有私设税种嫌疑

2014年08月26日 09:26   来源:扬子晚报   马涤明

  深圳准备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官方称,这是为治理交通拥堵而新设立的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8月25日《中国青年报》)。

  且不说这项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收费”遭到多数听证代表反对,就算全体通过,我认为也不具有合法性。深圳市交委称,根据深圳市人大制定的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市政府可以采取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等措施治理交通拥堵。然而我认为,“停车调节费”的本质属于变相的“税”的概念,而征税必须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能自设税种或变相的税种。

  现实中,很多的“税”是以“费”的马甲出现的,所以说“停车调节费”是穿上“费”的马甲的“税”,是因为这种收费与行政事业收费有本质的不同,后者具有针对性——行政相对人,收费依据是实施具体管理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成本;而前者则已超越了“行政事业收费”的概念,是一种非特定服务、非特定对象的普遍性、征收性质的收费,与税收并无本质差别。地方法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精神,不能与国家法律相矛盾冲突。现行国家法律并不存在授权地方增设税种的规定,那么变相的自设税种也不合法。即便是特区,也找不到可以自设税种的规定。

  地方自设税种、变相增税,是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其害甚于交通拥堵。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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