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镇政府债务状况堪忧。国家审计署近日报告显示,全国有3465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在湖南一些负债严重的乡镇,政府欠条甚至被视为地方 “流通货币”。
乡镇政府是行政机构中最接“地气”的一级,但许多基层部门却在覆盖面广、金额庞大的债务重压下无法喘息,政府职能的发挥受到严重制约。
究其根源,导致乡镇政府债务沉疴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与分税制改革未到位有关。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主张财权上收、事权下放,再加上2006年为保障农民利益而正式取消农业税,如今具体到乡镇一级的税权受到了较大压缩。而与此同时,乡镇政府承担着计划生育、社会治安、信访、农业等繁冗的公共事务。“钱少事多”局面在客观上加剧了乡镇财政入不敷出的矛盾。其二,则是财政管理松懈。从各地审计结果观察,由于预算制度约束弱化、外部监督乏力、会计核算不规范等原因致使乡镇财政支出表现出盲目性与随意性,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招待消费无度、投资把关不严、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外管理等现象较为突出,让本就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雪上加霜。
为了弥补巨大的财政缺口、摆脱债务黑洞的纠缠,乡镇政府往往偏离本职角色,专注于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化解债务危机。许多基层部门或积极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或执着于向上级争取转移支付,而地方公共服务与基础建设则被严重忽视。这一局面亟待得到上级部门的正视,并给予针对性的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浙江省义乌、青田两地曾分别在“镇财市管”与“乡财县管”的模式下,摆脱了高负债困扰。其创新亮点就在于,一方面将乡镇政府的部分事权上移,由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专业化、规模化供给,同时利用财政间隙资金置换银行借款,逐年缩减负债规模。另一方面就是加强财政管理,实现所有权、核算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相分离,从源头上对乡镇债务进行控制。近期,湖南省也提出修订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将乡镇收支纳入预算、要求乡镇政府不得自行举借债务。可见,乡镇政府凭借一己之力无法走出债务泥沼,其间不仅需要上级部门的积极帮助与合理规制、对债务进行逐步厘清,而且还应严格约束激励机制、明确领导人员的奖惩制度、畅通民众监督渠道。当乡镇干部不再为“找钱”而辗转腾挪之时,才可能真正将目光聚焦于布局农业生产结构、挖掘现代农业潜力、提高深加工附加值等本职工作中来。一旦地方经济得到提振,将可以拓宽税基、反哺地方财政,这是为乡镇财政走向良性循环的必然路径。
国家审计署报告给乡镇政府债务沉疴敲响了警钟,需要通过改革财税制度、加强预算约束、提高行政管理能力等多方面予以综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