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意外身亡怎能定性为“因公牺牲”

2014年08月12日 13:33   来源:东方网   李忠卿

  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8月7日中国青年网)

  派出所之间开展学习与交流,这是正常的业务往来,无可非议。不正常的是,“同行之间”竟然成了酒肉朋友,借此机会大吃大喝,显然已经违反了“八项规定”。

  首先,参与喝酒的民警虽然分属于不同的派出所,但关起门来都是自己人,没必要超规格接待,最多只需提供简单的工作餐,这本身就有可以参照的相关规定。其次,13名民警聚餐,一次就喝掉了6瓶白酒、11瓶啤酒,可见酒桌上的气氛非同寻常,如此无节制地喝酒,严重了违反了公安部“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的禁令,尽管喝酒发生在下班的时间段,但这么多基层民警参与喝酒,不可能酒后都不回派出所值班,毕竟派出所的警力很有限。

  陪同领导喝酒而导致意外身亡,此前有过先例,究竟属不属于“因公牺牲”?早已盖棺定论,既不是倒在工作岗位上,又不是牺牲在与歹徒的搏斗中,这样的定性很不靠谱,明显带有安抚的性质,是拿原则做交易,更是破坏了警察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个人认为,对于这起意外事故,当地公安必须开展责任倒查,依据公安部出台的禁令,该追责的追责,该赔偿的赔偿,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更不能将“因公牺牲”当做一个筐,啥都往里装,否则对其他“因公牺牲”的人而言无疑是一种伤害与侮辱,因为这两者之间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再说了,这名意外身亡的民警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明知不允许喝酒,为何不能态度坚决一点,拒绝同流合污而参与喝酒?可见,对于最终处理结果,其家属必须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至少在赔偿问题上期望值不宜过高,至于追责那是你们的权利,笔者赞同一追到底,绝不放过。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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