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月薪制”缘何难推广

2014年04月18日 07:27   来源:红网    文/张逸良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开始施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登记并按月发放工资政策,合肥市瑶海区某工地的农民工成为享受该政策第一批人。这一举措的施行将进一步缓解合肥市内农民工流动工资结算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4月16日《中国青年报》)

  农民工工资推行“月薪制”在全国范围内已经不是第一次,较早的一批可追溯到十年前。2004年,黑龙江省政府也发布并实施《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草案)》,其中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给农民工;同年大连市政府、西安市政府也出台相应规定,要求当地用工单位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结算”,并加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追查力度。

  所谓“月薪制”,是指用工单位事先将一部分工程建设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可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名单以及具体工资数额,每月定时将工资打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这样的做法看起来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民工的权益,避免了用工单位的“老赖”行为。但碍于建筑行业其特殊性,“月薪制”推广受到很大的阻力,甚至在政府要求实行“月薪制”的地方,执行效果都很不理想。十年过去,“月薪制”仍旧处在试点状态,因而必须要找到症结所在。

  不同于常规工厂生产的“计件制”,建筑行业的工程进度经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时,会选择在工程完成之后或是按约定好的时限分段给付工资,而“月薪制”在之前的劳务合同中并未出现,因而缺乏相应的推行基础。通常,工人工作量的计算是按天为单位,并未以件为单位,加之不同工种之间的工资差异很大,用工单位疲于处理和应付实行“月薪制”之后带来的各种繁杂事务。

  另外,建筑行业的工程质量需要在工程完成一段时间之后进行验收,一些企业担心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导致工程出现安全隐患,常常铤而走险以工人工资作为扣押。

  除了这些原因,“月薪制”对于用工单位的资金周转也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其实这也是“月薪制”难以推广的最根本原因。一旦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将工程款发放给施工公司,施工公司在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的情况下,会以农民工的工资作为垫付资金投入到工程建设当中。若在此时还实行“月薪制”,资金链一旦断裂,施工停滞,损失会成几何倍数增加。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个老大难问题,并非一个“月薪制”就能解决。各地推广“月薪制”有理论基础,但还需要在实行过程中不断完善方案,从而更好的与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相结合。而若想使得广大用工单位都能自觉按月发放农民工薪酬,一是要从资金上予以保证,最好是从建设单位方面直接拨出专款用于发放工资;二是要在用工单位方面下些功夫,用工合同需要保障劳资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失。另外还要给予用工单位一定程度的空间,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灵活调整。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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