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中该如何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

2014年03月26日 07:58   来源:人民日报   伍 江

  面对人类历史上史无前例的大规模快速城镇化,我国城乡千百年来逐步积淀而成的建筑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也面临极大的挑战。《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要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更新中积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这对城乡历史文化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当前城市建设的当务之急

  中国数千年连续不断的文明史为我们留下了极为丰富而灿烂的建筑文化遗产和优美宜人的城乡传统风貌。它们是中华民族千百年优秀文化传统和文明积淀最重要的物质载体之一。西方人将城市与建筑称为“石头的史书”。然而,在今日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大规模的城乡建设活动使大量建筑文化遗产正在遭到毁灭性破坏,城乡传统历史风貌正在逐步消失。因此,保护好已经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优秀文化传统,传承城乡历史文脉,是我们这一代人刻不容缓的历史责任。

  在城乡建设中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就要保护好各类留存至今的历史文化遗产,并在新的建设中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特色。历史文化遗产首先是在城市和乡村中现存的各类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优秀历史建筑和建筑群落。它们当中除少量法定的各级文物建筑外,大量并不具备法定保护地位。在最近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中,有多达数十万不可移动文物(大部分为建筑物和各类历史遗迹)被列为登录点。而这还仅仅是那些历史文化价值明显的对象。

  除各建筑单体外,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完整的历史村镇也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目前由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2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181个,历史文化名村169个。这个数目(特别是后二者)与我国悠久的历史和广阔的幅员并不相称。

  总体而言,虽然历史保护在我国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仍有大量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和历史村镇仍未得到有效保护。

  科学、正确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真实性原则。在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修缮中,应尽可能做到修旧如旧,通过维护与修缮使其得以延年益寿,而不是将其消灭然后以复制品取而代之。文化遗产中蕴含的历史信息与其真实性直接相关。历史文化价值只有在真实的原物中得以体现,任何新造的假古董都不会再具备原物的价值,正如所有文物的赝品不再具有原物的价值。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整体性原则。任何一处历史文化遗存的价值都与之所处的环境有关。失去了整体环境任何单体的历史遗存的价值都会大打折扣。因此在城乡规划中,对于历史街区的整体保护和对于单体建筑保护同样重要。对于不处于历史街区中的单体历史建筑,则应尽可能地保留其周边的原有环境,至少应在尺度上保持保护建筑周边的原有环境。一般情况下,不应提倡历史建筑的迁移保护。那种为了开发地块的“完整”动辄将保护建筑移开的做法并不可取。

  当然,完整保护历史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城市不应建设发展。但这也决不是说我们在城市建设中应该忽略城市原有的历史传统。我们对城市建设中忽视历史和千篇一律的城市面貌深恶痛绝,但也不赞同在新的建设行为中,通过大量建造假古董来保持和延续历史风貌。新建行为不必刻意模仿历史风貌,但对仍幸存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村落必须给予足够的尊重。在旧城改造中应坚决刹住大拆大建之风,对于一切有价值的历史遗存必须尽可能地予以保护。只有这样,我们的城市才会既能保护历史传承文化,同时又能创新和发展。

  在城市和乡村的历史保护对象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仍在使用中,因此不能简单强调保护对象的不可改动,甚至强调其内部的生活方式的“原生态保护”。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一味强调伴随原有生活空间的原有生活方式不可改变,是一种不道德的逻辑。但一味强调现代生活方式与旧的生活空间格格不入,也是一种简单幼稚的思维。事实上,经过适当改造的历史空间不仅能够很好地满足当代生活品质的需要,更会使得这种当代生活具备了更深的文化内涵。当然,也有大量很难继续延续原有功能的旧建筑。这就需要对它们进行适应性改造。建筑的生命在于使用,除少量高等级文物保护单位外,大部分历史建筑保护的出路在于适度改造与再利用。

  我们强调历史文化遗产再利用,但也反对“过度利用”。在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很好保护,历史文化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之时,它们的展示价值也会凸现。但如果本末倒置,为了开发旅游,最大程度地“兑现”历史文化的经济价值,会对本来就很脆弱的历史文化遗存带来伤害,最终只会是对历史文化带来更致命的伤害。

  在城乡规划建设中,除需要坚持不懈地努力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特别是各级政府的保护意识外,更需要加快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行为,将对历史文化的态度纳入评价各级政府政绩的考核体系。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中华民族灿烂的历史文化一定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和传承,我们祖国的城乡大地一定会向世人不断展现出她的美丽。

  (作者为同济大学副校长)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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