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电话诈骗 企业应有社会担当

2014年03月13日 09:56   来源:西安晚报   木须虫

  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连续三年关注电话诈骗。陈伟才表示,据公安部统计,2013年电话诈骗发案30万余起,群众损失100多亿元,比2012年分别上升77%、25%,而运营商在这个“诈骗蛋糕”中获得10%的利益,银行则在这个蛋糕中获得3%的利益。(3月12日《南方都市报》)

  电话诈骗之所以泛滥成灾,与通信线路与银行网络充当的作案工具的“助纣为虐”密不可分,这么说当然不是说这些企业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狼狈为奸,而是企业无视运营服务中的公共安全责任,给诈骗提供了隐身的技术便利。

  一是网络改号电话泛滥成灾;捆绑电话业务管理混乱;一些员工非法出租网络电话线路参与犯罪;手机实名制未落实;二是银行卡发卡泛滥、实名制未落实。虚拟的身份,不止助长诈骗的侥幸心理,也给侦办和打击电话诈骗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坦率地讲,不管是网络改号,还是手机、银行卡实名制都是技术上的问题,通过相关企业严密的防范与管控,事实上是可以将可预料的公共安全风险规避到最小程度,并且“实名制”作为一项刚性的规定,还是企业必须要履行的法律义务。

  然而,从电话诈骗的泛滥来看,显然企业并没有把公共安全风险当作一回事,反而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在切身利益面前,一味地迎合客户的需求,模糊了社会责任的界线。

  类似的,其实并不止于电话诈骗,之于电信企业还有诸如泛滥成灾的垃圾短信,银行业还有日益频发的盗刷银行卡犯罪,这些也都是企业运营服务中技术防控与安全防范的缺位,将关联的风险不加限制地都推给了公众。

  企业追求利益是固有的商业伦理,但是追求利益与担当应有社会责任并不矛盾。以电话诈骗等乱象为三棱镜,折射出相关企业社会担当的集体阙如。当然,企业相对于公众,处于相互关系的强势地位,尤其一些企业所具的垄断地位,缺少了公平竞争的选择机制制约,难以形成权益保障的内在制衡。

  所以,片面苛求企业的社会担当只能是一种奢望。如同盗刷银行卡呼唤防盗成为企业的法律义务一样,预防电话诈骗也该从立法的层面强调企业的管理责任,通过厘清责任界线,固化失责应当支付的成本,以及构建维权追责的程序与途径,来促使企业来主动担当。

  健全社会规则是推进社会共治的基础,也是推动各类社会关系宏观自主调节的前提,企业的社会担当需要纳入法治准则内调节,不止于防范电话诈骗一类社会犯罪,也不止于解决一类社会责任,而是着眼于公共利益格局具有共性的调节与规范,促进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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