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被告人体面就审是法治进步

2013年12月04日 08:09   来源:西安晚报   舒 锐

  近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要求,该省今后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着便服,并不得让其剃光头、穿囚衣、戴戒具,以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被告人还可以和辩护律师坐在一起,随时沟通。(12月3日《郑州晚报》)

  可着便服受审,不得让被告人剃光头、穿囚衣、戴戒具,让被告人体面就审,这看似小事,但折射出的却是司法理念的重大进步,更标志着司法机关办案模式正逐步走向文明化、人性化。

  强制剃光头这在中国古代为髡刑,作为主刑用作羞辱刑对罪犯进行惩罚,而这种侮辱人格的做法在法治国家中本于法无据,更与现代刑罚文明相违背,即使对于已决犯而言也是法外用刑。事实上,199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然而,在个别地方,进了看守所仍然意味着必须剃光头,这种侵犯人格尊严的作法本应得到更具强制性的普遍禁止。

  而在庭审中让被告人穿囚衣、戴戒具,这可能提前给他们打上了“有罪”的烙印,有违无罪推定理念。最高法在2009年7月30日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第16条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可见,就全国而言,不戴戒具受审是原则,戴戒具只是特殊情况下的例外。

  而庭审时,让被告人脱去囚衣,去掉刑具,不仅能够减少法官和旁观者不合理的心理预判,更能够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平衡,让被告人可以平静地面对法庭,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

  在国外庭审中,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被告人西装革履出庭都是惯例。在我国,即使不必让被告人在庭审中西装革履,也应当赋予其整洁体面出庭的权利。而对此,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规定,最高法院也没有相关文件。只是个别省市法院有过细节条款,允许被告人出庭自行选择服装。本次河南省高院的相关作法值得肯定,也有必要出台全国性规定将各地不同做法予以统一。

  还须指出,河南省高院让所有被告人不戴戒具就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将给庭审安保工作带来难度和风险,这将给法官驾驭、控制庭审能力,安全保卫有效性带来更高的要求。如何在保障法庭安全、维护法庭严肃性与保护被告人权利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这是各级法院需要深思的问题。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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