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内外媒体近日相继报道,美国证交会正在对投资银行摩根大通展开贿赂调查,以查明其是否通过雇用中国高官子女而获得在华相关业务,涉事官员子女包括某央企董事长之子和原铁道部官员之女。某央企现已公开声明,否认利益输送之说。
目前对于美国证交会来说,贿赂证据是没有的,他们只是怀疑摩根大通雇用中国高官子女可能涉嫌利益输送,而调查已经展开。他们怀疑的理由,是中国官员子女进入摩根大通与摩根大通获得相关业务在时机上高度契合。也就是说,美方的调查是基于“合理怀疑”。
两件事发生在中国境内,却引发美国证交委关注,相形之下我们显然没太在意。美国调查的是本国企业,有点理所当然的意思。但中国绝非局外人,因为摩根大通涉嫌利益输送的对象是我们管辖的对象。不同的态度和做法,可能涉及不同的监管思维。
在我们这里,对于某些事情背后的腐败,大家心知肚明,但确凿证据是没有的。取证,需要资格,而且成本很高。但有关部门对举报的要求却是“证据确凿”,否则就不予受理。拿不出确凿证据的举报,有可能被视为诬蔑诋毁、主观臆测、捕风捉影、无事生非等。对于“证据不足”的举报,我们的基本态度是冷处理、不处理。
这种对待举报的态度,是对司法“无罪推定”原则的跨界滥用。“无罪推定”是一个司法原则,即未经法院终审判决,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但在对公权力的监督方面,在政府的市场监管方面,“合理怀疑”才是基本原则,对官员与市场行为搞“无罪推定”,只能使监督与监管失去逻辑起点。
现代政治和法治的一个基本预设,是人性的善恶两面性,权力在人性裹挟下倾向于腐败。合理的推论就是:在政治领域,必须对权力实施无所不在的监督与制约;在经济领域,必须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严格监管。对官员的监督与对市场的监管既要管结果,也要管过程,重点就是一系列预防策略。预防腐败的基本方法,只能是无所不在的“监控”,以及“合理怀疑”触发的执法与司法调查。
美国证交委调查摩根大通,究竟是从哪里得到线索的,我们不得而知,但他们并无利益输送的“确凿证据”,这点是可以肯定的。调查的作用,就是弄清楚事实真相。我们也许会以“缺乏证据”为理由,斥之为捕风捉影。但“确凿证据”理应由公权力部门调查取得,如果什么事都有举报人举证,那还要执法司法机关干什么?
现在我们强调“预防腐败”,重点显然不是“腐后反腐”,而是要超前介入,一个基本工作理念就是“合理怀疑”。如果根据“合理怀疑”,某事某人存在腐败的可能,有关部门就应主动介入调查。调查,查出问题当然是“不虚此行”,但确实没有问题,可能更好。调查体现政府监管在场,这种在场可以打消某些人利益输送的念头,压缩权钱交易腾挪的空间。
监督权力与监管市场目前面临的一个当务之急,是放弃“无罪推定”的好人思维,把“合理怀疑”作为一个利器用起来。有人说,“合理怀疑”会影响干部干事的积极性。其实“合理怀疑”不是无端揣测,而是强调合理性,调查要合理发起。官员如果不想被调查,那就多多避免瓜田李下。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