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责任终身追究,难亦不难

2013年08月01日 11:28   来源:南方日报   洪 丹

  “对执法过错责任民警,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离开公安系统,都将追究到底!”8月1日起,修改后的《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及执法责任终身制规定》正式实施,其中作出了上述要求。

  执法责任终身制,这样的提法有点熟悉,就在前段时间,浙江省公安厅厅长作出过近乎一样的表态。“对于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离开公安系统,都要追究到底!”公安执法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浙江今年以来连续纠正了两起典型错案,尽管这并非完全是公安机关的责任,但同样把他们的执法过错责任推向了舆论高潮,以破案率为首的各项执法指标被各方质疑。事实上,去年河南省高院便在全国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这意味着给握有“生杀大权”的法官戴上了“紧箍咒”,今后无论法官升迁或是退休,都将为他判错的案件承担责任,对判错案的法官将给予免职、撤职、通报、追责,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在2008年云南省高院也曾出台《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开始试行“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司法机关明确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在当时赢得了不少的掌声。但云南那里热闹了一番之后,很快就沉寂下来。“法官终身责任制”试行这些年来,也是“雷声大雨点小”。

  毫无疑问,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强化了司法者的责任,目的在于确保办案质量。但事实上,围绕“错案”、“责任”、“追究”这三个关键词的内涵外延一直争议不休。在最高法院,这一制度已事实上被“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所替代,造成诸多分歧的根源在于,“错案”一词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在习惯上,它仅仅是对一个案件判决结果所作的模糊描述,同时,错案责任追究所追究的不可能是“错案”本身,只能是造成“错案”的行为。冤案为什么平反难?原因在于司法者的某些职务行为,一旦盖上了印章,就不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整个机关的事。办案的人、审批的人、参加的人、签字的人,都要一起承担责任。参与者都有责任,要认定错案谈何容易。

  追责之难不在于制度有无建立,也不在于责任是否终身制,而在于所有违法行为的追究都在法治轨道内进行,这也是为何在最高法院“错案责任”已被“违法审判责任代替”,只有违反了法律的行为才会被追究责任,同时,只要违反了法律都会被追究责任,而且是终身追究。就在近日,河南内乡县市民周庆钊驾驶私家车因未能及时避让警车,招致警车上警察对该车一顿乱砸,本应除暴安良的警察竟如此这般“匪气”侧漏。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当事协警被辞退,负有直接责任的派出所副所长被免职,负有领导责任的派出所所长降职为副所长。不管警察是否在执行公务,这样野蛮的行径都是让人不能接受的。这种匪气显然与“提高执法主体的素质和能力”的目标背道而驰。河南省马上要实施的执法责任终身制,可以从执法者这种明显的过错入手。从这个角度看,执法责任终身追究亦不太难。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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