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调对接,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2013年07月31日 07:24   来源:人民日报   王 楠

  在一些民事申诉案件中常常存在这样的现象:法院审判并无瑕疵,检察机关也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但矛盾纠纷却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换句话说,当事人虽然分出了“胜负”,但双方得到的却是“两败”的结局。

  还有一种情况,虽然检察机关认为可以进行抗诉,但囿于民事抗诉案件繁琐的程序,从检察机关立案提起抗诉到法院再审判决,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之久,这不仅耗费诸多司法资源,更让当事人备受讼累之苦,由此得到的赔偿还抵不上付出。在这种情况下,运用“检调对接”机制,做好民事申诉案件的服判息诉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对于一般的息诉工作方法,检调对接机制的优势在于引入外力支持:检察机关通过与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借助“大调解”工作体系,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以有组织、规范化、非诉讼的方式,开辟新的交流和调解渠道,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创造和解的机会和条件。检调对接机制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能够真正使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使当事人权益得以全面保障,从而也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

  修改后的民诉法给民事申诉案件设置了前置程序,规定只有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等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且申诉次数仅限一次。这使得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比例相对减少,也增加了民事检察息诉工作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更应该跳出“以一家之言、一己之力”定纷止争的框架,积极借助各方力量,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检调对接机制涉及多个部门,且面对的情况复杂多变,运行过程中难免遭遇配合不好、沟通不畅等问题。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与相关部门、机构等建立长期的、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在需要相关部门、机构配合开展检调对接工作时,能够提供积极的帮助。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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