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当事人成为程序优化的受益者

2013年04月10日 08:19   来源:人民日报   杨子强

  对于民诉法实施的考核,应当注重由法院本位向当事人本位的思维转变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应对纠纷数量激增、新型案件涌现、司法公信力疲软等困境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必须看到的是,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百天以来的亮眼表现,仅仅只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优化升级的开始。随着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从“蜜月期”走向变革的深水区,我们只有以更大的勇气、更多的智慧,以及对诉讼规律的深刻把握与高度尊重,才能为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创造良好条件。

  一方面,诚实信用等原则性条款还停留在宣示意义的抽象层面,若长期缺乏具体制度的支撑,将使其陷入被架空的困境。而协议管辖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原则性标准,也尚未形成权威、统一的可操作性规则。作为法官可直接适用的裁判根据,若不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将会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留下过多空间,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带来不确定的风险因素。

  另一方面,对于公益诉讼的主体培育等需要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问题,司法机关必须更加主动地寻求突破、更加积极地加以引导,而不是一味地被动等待。只有司法机关在稳步推进的基础上,以先行先试的开放态度,为成长中的社会组织打开诉讼大门,并在诉讼过程中发挥制度引导、力量扶持的积极作用,才有可能使公益诉讼的主体早日成熟起来。同时,也只有在实践的反复锤炼与频繁互动之中,才能使公益诉讼制度本身日臻完善。

  此外,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还涉及到小额诉讼、电子送达等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的新机制。在上述程序简化过程中,必须着力保障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不打折扣,通过强化法官的释明责任,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知情权。尤其是在小额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限、取证期限等诉讼权利的,应明确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可敷衍应付,杜绝以牺牲当事人程序利益换取审判效率的情况发生,防止将不符合规定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更重要的是,程序优化的全面展开需要一个逐步推进的动态过程,实施效果更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得到全面、客观的展现。因此,在审判管理、绩效考评等司法机关内部管控机制对审判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当下,对于民诉法实施的考核,应当注重由法院本位向当事人本位的思维转变,让当事人真正成为程序优化的受益者。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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