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社会秩序基石 重视并扩大社会自治

2013年02月22日 07:15   来源:长江日报   付小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流通加速,社会问题能够更快地进入公众视野。不论问题性质如何,主张以立法来解决,成为一种很普遍的社会心理。

  客观而言,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让人类能够生活在一个稳定、有序、可预期的环境中。正是因此,人们往往会通过一个国家法律制定的多少,来判断这个国家的治理文明程度。然而,法律所维持的秩序,只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它主要涉及公共安全类事务,如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食品、环境、生产作业安全等。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调节,也不能调节一切社会关系。事实上,一些原本寄希望于法律手段解决,却未能得到解决的社会问题,已经说明了法律的有限性。

  应当说,重视用法律建立社会秩序,是过去数十年,中国社会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标志,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进入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高度细化,使得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必须依靠社会自治或者说共治完成。

  总结发达国家的现代治理经验,对话、协商、博弈等几乎占据了上个世纪后半叶以来的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的最重要篇幅。而相互协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没有一项不依托于社会自治来完成。

  在一个具有自治能力的社会,会有广受认同的道德规范,会有大量成熟而有效的社会组织,会有真实、客观、公正的舆论机构,以及相互信任、协同合作的社会环境。

  很多时候,人们会用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会遭到社会其他成员的谴责。出现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哪怕受害者只有一个人,也可以向社会组织求助,社会组织也会关注与其专业相关的社会议题,不断推动某些社会问题的改进。舆论作为第四权力,通过自身的努力同样能够促使一些问题被纠偏,互信、合作的社会环境也能使得一些社会事务得到处理。

  而所有这些社会秩序的形成,未必通过同一种方式。有的时候,它来自于道德共识的凝聚,社会正气上升。有的时候,它来自于不同阶层,各种利益的相互平衡。有的时候,它来自于观点和意见的充分交换,彼此的理解与包容。这些方式可能不像法律那样,丁是丁,卯是卯,令行禁止,刚硬有力,但正是经过漫长的讨论与观点表达,经过社会自身的调整变动,一种新的社会秩序能够长期而稳定地存在。

  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治是社会治理的两种基本形式。严刑峻法体现的是社会管理,社会组织、道德规范、公共舆论等体现的是社会自治。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很多社会秩序的形成,社会问题的解决,最终需要很长的时间,除了必要的社会管理,也应高度重视并扩大社会自治。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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