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实施。按照新国标,目前市面上的电动自行车九成以上都不合格,全国各地交警为此组织了大规模整治。整治中,广西南宁一则“电动自行车载人超过12周岁违规”的消息引起网友热议,约八成网民认为相关规定不合理,为市民出行带来极大不便;约两成网民认为电动车搭载12岁以下儿童反而更不安全;此规定的可行性与安全性均存在问题。(6月3日《法制日报》)
电动车该不该载人或者能载多少人以及能否搭载12岁以下儿童,站在安全的角度,一刀切予以禁止都不乏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实务中能否被遵循以及是否便于执法管理。答案不言而喻,从一些城市制定的法规来看,尽管尺度不一,但对载人问题都有所限制,几乎都落入了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窠臼。
为何会如此?广西交通条例立法阶段,在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中,部门、群众对“电动自行车载人”存在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广西是欠发达地区,电动自行车是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与出租车、公交车相比,经济实惠便利,应当允许其载人;另一种意见考虑到其制动性能等各方面因素,允许其载人存在较大的不安全隐患,应当严格禁止。
应当说,这两种分歧具有普遍性,它反映的是电动车实用性与安全性之间的矛盾。一定程度来说,这两种矛盾是难以调和的。电动车的快速普及根本原因在于其成本的经济性匹配了大众出行的普遍需求,花费低且几乎涵盖了家庭短途交通的所有功能,接送孩子、购物、上下班、送货等,进而成为一般阶层强大的工具依赖。与此同时,电动车交通安全与生俱来的弱质因此凸显出来,并且电动车生产也片面迎合消费者对速度与载重量的要求,突破速度、车重、功率等限制,也牺牲了产品的安全性。
不难看出,电动车载人并非单纯的立法命题,其实质还是民生命题。在实用的需求找不到更安全可靠的替代之前,牺牲安全性更容易被视为本能的次优选择。在不远的二十年前,客运超载是常见的现象,根源还是车辆运力供给的滞后。单纯立法制定一些限制规定虽然容易,但因为阉割掉了它的一部分重要功能,还是会掉入法不责众的窠臼。
所以,针对电动车载人更需要的恐怕还是系统治理。一方面,堵不如疏,电动车多的城市,应该修建专门的行车道,要求骑车者和乘车者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戴上安全头盔,12岁以下儿童须有安全座椅等;另一方面,电动车少的大城市,则要有序促进功能替代,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停车场建设,普及安全校车等。在此基础上,完善立法,不断提高电动车安全标准和入市门槛,对使用电动车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才可能相得益彰。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