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获赔精神抚慰金197万 高吗?

2019年01月07日 14:33   来源:光明网   光明网评论员

  今天(1月7日)有媒体报道说,今天上午,因刑事错案而申请国家赔偿的刘忠林在其代理律师屈振红的陪同下,在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领取了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书显示,刘忠林共计获得国家赔偿460万元,其中包含羁押9217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448.58元(284.74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975551.42元;刘忠林放弃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和要求旅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他赔偿请求。报道称,蒙冤28年获得翻案的刘忠林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超过25年,是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以2018年中国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的人均寿命75岁计,刘忠林在监狱中被关押的时间超过了人生的三分之一。当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关押时间的长短,也不在于关押期间正重合于其生命的黄金时段,而是在于他是否应该被关押。自由刑刑期长短的确定,是以惩罚和阻吓相应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发生为根据。如果是经过严格司法程序确认后的罪有应得,那么,服刑人的刑期长短就应该是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例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在相当意义上,将“司法”者定位在了“司命”者的地位。而这也正是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之慎之又慎,最大可能地将事实呈现出来的应然根据。惟其如此,才谈得上通过罪有应得而体现出来的伸张正义。

  其实,不用问,上述刑事错案的铸成,一定是叕一起刑讯逼供的结果。显然,如果是刘忠林自认其罪而得刑,那么,他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和罪犯改造资源的行为就不仅不能得到国家赔偿,还应因此受到惩罚。一个人,因被错判有罪而服刑超过25年,得到国家赔偿46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97万元,这笔钱,多吗?这个问题,相信任何一个人,如果设身处地地思考后,都会回答说“不多”。然而,如果作为一个纳税人,想想集纳税人钱款而成的国家公共财政,就是因为个别司法者的不当行为而铸成这种错案,而必须为此支出这笔巨款,那么,应该说这个数目不是太小,而是太大。

  这就是说,纳税人不仅要支付司法者正常司法的成本费用,而且还要支付其不当行为而造成的赔偿费用。后一笔费用,也正是国家赔偿发生后,必须追究不当司法者法律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因此,上述错案的国家赔偿发生后,下一步的法定程序,就是追究铸成此错案的司法者的法律责任。追究不当司法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其旨也同样在于惩罚和阻吓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现实中,许多刑事错案的国家赔偿发生后,铸成错案的相关司法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得到追究,这其中甚至包括一些近年轰动全国的冤错案件的相关责任人员。这种对铸成错案的司法者网开一面的做法及其结果,是刑事错案频频发生、屡发不绝的重要原因。对这种造成国家公共财政损失的冤错案件的制造者,必须绳之以法,依法惩处,由此才可降低冤错案件形成的风险,振作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尊严,减少国家公共财政的损失。

  上述报道援引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屈振红律师的话说,这个赔偿案“是在国家赔偿法现有体系下一个不错的结果”,同时该案确认赔偿义务机关、提前借款等程序对于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从另一方面讲,国家财政因错案而被用于赔偿,从财政开支的盘面而言,显然是挤占和压缩了其他正常公共支出的规模,是公共财政难以承受之重。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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