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怀孕”受处分,规章制度岂能弃法无情?

2018年11月21日 08:08   来源:红网   默城

  10月19日17时,石家庄市职工服务中心12351职工服务热线值班员杨永良接通服务热线,一名银行系统的女职工在电话中哭诉自己的遭遇:女职工如果生育,无论头胎、二胎都要向单位申请。每年的审批时间是1月,如果女职工没有被批准就怀孕,只能“二选一”,要么实施医学流产,要么接受处分。已经有几名女职工因为没有经过批准就怀孕而被处分了。

  近日,在石家庄市总工会的及时介入下,该省一家大型商业银行停止实行女职工怀孕审批报备制度,同时,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此前被侵权女职工的工作和待遇也已得到恢复。

  其实,就从这几年的舆论场来看,女职工“排队怀孕”以及因“违规怀孕”受处分等事,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对于不排队和不审批的怀孕女职工,管理方所给予的选项一般是处分或者辞退。而这种规定本身,就违背了法律,也侵犯了职工的合理合法生育权。

  在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在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而且,违背法理之外,也没有任何的情理。无论处分还是辞退,都透着“简单粗暴”的现实倾向,没有一点人情味,反而是显现了满满的死板机械和冷漠思维。

  进一步说,石家庄这家银行的规定,则更奇葩。除了处分,竟然还有“实施医学流产”这一选项。如此,便属于严重的越轨行径,不仅违法,不仅简单粗暴,更丧失了基本的人性。难道规章制度比孕儿的生命更重要?难道单位的利益追求必须建立在侵犯员工正当诉求和合理权利之上?由此看,这样的职工,在这样的单位眼里,怕只是“工具”罢了。显然,这样的因“违规怀孕”受处分,更令社会和公众失望。

  一个单位,实质上是一个组织,相应的规章制度自然要有,也应该追求一种相对严苛规范的现实状态。可是,严苛规范不是没有底线的,也应该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更应该有情感层面的合理加持,绝对不能“弃法无情”,走向随意任性的实际误区。

  否则,规章制度也就失去了“严格”的意义,更没必要现实存在。而且,在无法无情的现实情况下,即使相关规章制度能一定程度带来所谓益处,其也迟早会被恶性影响所反噬。最终所毁坏的,则是一个单位的立身之本,即“以人为中心”。

  再回到石家庄这家银行女职工因“违规怀孕”受处分的案例上来,目前虽然相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但是弃法无情的相关单位以及负责人,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因此,所谓的处分,现实追责,还应该实实在在反馈在单位和负责人身上。毕竟其规章制度的“弃法无情”,本质上是权力的现实任性,以及背后那公权意识的现实缺位。

  当然,对于这种漠视妇女基本权利的规定,不能只是发现一例解决一例,而是要进行一个全面而彻底的彻查,取缔相关奇葩规定。不仅如此,还要探索并形成长效的制约和惩处机制,保证规章制度的“弃法”无情,不再死灰复燃。

  不过,取缔的同时,相关的托底工作也不能忽视。毕竟相关单位职工临时性短缺问题,也是阻碍单位长远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单位利益诉求与女职工怀孕所带来的职工临时性短缺问题,所形成的现实矛盾,亟待疏解。疏解的前提,自然是最大程度保护女职工的合法生育权益。比如,可以探索建立兄弟部门的临时调配制度,或者面向社会召集临时工或志愿者等,来缓解职工临时性短缺问题。

  总之,不伤害女职工又能解决单位职工临时性短缺的方法千千万,关键就看相关单位愿不愿意去做。对此,政府相关部门的保护和倒逼尤为重要。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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