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互联网文化管理 促进新型文化业态健康发展

2018年02月14日 09:23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杨传张

  [摘 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数字经济将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极。其中,以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新的业态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方式。因此,构建基于互联网的文化产业管理制度,是促进新型文化业态健康发展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互联网;新型文化业态;文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并提出要培育新型文化业态。互联网条件下,文化产业新业态发展迅速,并成为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消费者最主要的文化消费内容。新的文化业态,呼吁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互联网文化管理制度是保证良好的互联网发展秩序,提升互联网文化产品质量,促进新型文化业态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优化互联网文化管理,是适应新时代新型文化业态发展的需要

  (一)新型文化业态的迅速发展,亟须完善的管理制度

  当前,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文化业态发展迅速。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直播、移动游戏、网络视频、网络文学等新型文化业态层出不穷。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公布数据,2016年对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五万家企业调查,结果显示,以“互联网+”为主要形式的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营业收入5752亿元,增长30.3%,为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从具体行业来看,2016年,中国游戏市场收入达1655.7亿元,其中移动游戏总收入高达819.2亿元,同比增长59.2%,首次超过端游(电脑客户端游戏)收入(583亿元),移动游戏活跃用户数量高达5.64亿。2016年,中国在线视频市场规模达609亿元,同比增长56%。网络剧备案4558部,微电影和网络大电影备案5556部,娱乐类栏目备案数达611档6962期。其中,网络剧备案部数同比增长466%。

  互联网新型文化业态产品数量不断攀升,表现出巨大的市场需求。互联网已经成为大众传播的新途径、人民生活娱乐的新空间。但是,互联网的出现及其在国内的大规模应用的时间并不长,互联网文化新业态形成与发展的时间则更短,并且作为新型文化载体的网络、移动终端、数字电视等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因此,一方面要适应互联网文化发展的需求,尽快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互联网文化业态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必须从占领文化传播制高点和掌握信息化条件下宣传思想工作主导权的高度,重视网络文化建设。

  (二)互联网文化内容管理,亟须适应新型文化业态特征

  我国互联网新型文化业态领域出台了一些管理制度,对于促进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空间,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互联网文化内容的审核监管方式,与其互联网新型文化业态的特征和发展的需求,仍有不相适应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海量内容审核难度大。与传统文化行业不同,互联网文化产品,数量庞大,种类多样,增长速度快。以网络视听行业为例,目前我国网络视听行业实行的是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网络剧和网络大电影,以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招商主推的节目、拟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首页推广的节目、拟优先供网站会员观看的节目、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或者100万元的微电影(网络电影)全部都需要提前备案。2016年网络剧备案数量达4558部,远远超过2015年备案数。爱奇艺数据显示,其2016年自制内容较2015年成倍数增长。海量的视频数量为审批监管带来了巨大压力,也阻碍了网络视听行业的发展需求。

  二是与新型文化业态特性不相适应。以移动游戏为例,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44号文”),对移动游戏上线运营,设置了前置审批条件。44号文规定移动游戏需获得版号才能上线,引起巨大争议。主要是因为,版号申请时间长、申请条件苛刻,不符合移动游戏企业特征。从时间上看,层层递交审批,从出版社到出版局,再到广电总局,一切顺利的情况下,审核时间约是80个工作日。如果中途往返修改,则时间更长。这对于讲求时效性的手游来说,打击是致命的。从申请审核的条件来看,44号文规定只有具备文网文和ICP证的企业才具有向广电总局提交审核的资格,除极少数大型企业有互联网出版资质,而移动游戏企业多数为小微企业没有相应资质,这项规定显然不符合以小微企业为主的移动游戏行业特征。

  三是存在多头管理现象。以视频网站为例,视频网站直接归属的管理部门包括地方广电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甚至还牵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国新办、宣传部、网信办等。当视频网站开展具体业务时,不仅地方广电局可以管理,国新办、宣传部、广电总局都可以依法管理,各方的管理政策、管理依据、管理尺度、管理强度也不尽相同。

  二、优化互联网文化管理的建议

  按照中央精神要求,对互联网行业进行引导、服务和管理,要坚持建设和管理工作并重、主题管理与内容管理并重、线上与线下内容标准一致的思路。新型文化业态是互联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成长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有生力量,传承和传播中华优秀文化的新兴载体。但是,线上与线下内容一个标准,更多的是指网络文化内容的审查尺度,应该与传统文化行业一样。而不是在审查方式、监管手段上进行统一。互联网文化内容监管,在保证内容积极向上的基础上,更应该考虑其数量大、更新速度快等特征,采用技术手段,优化监管方式,加强自我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社会协同治理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要构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新模式,要从管理向治理转型。社会协同治理,要求市场主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都应当参与其中。对于互联网新型文化业态,一是要发挥企业自审自播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对审核员的培训。二是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话语权,联合行业内相关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制定具有约束效用、企业共同遵守的行业规则。我国现已有中国互联网协会(2001年成立)、中国版权协会互联网版权工作委员会(2010年成立)、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2011年成立)等相关组织,分属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与民政部等部门主管。上述协会均负有协助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的宗旨与义务,但又未能建立起网络视听监管的全方位、可持续渠道,同时存在各自为政与职司重复的问题。因此,提升监管组织的实际监管效力尤为关键。

  (二)进一步厘清多部门监管的权力边界

  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工信部以及国家网信办等涉及互联网文化产业的监管权力进一步予以明确,避免多部门交叉重复监管,对互联网文化产业监管措施的协同性进行更为精准细致的论证和评估,提高监管效果。长远来讲,应当整合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一套精简、高效、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体系,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统一内容监管标准,实现以管理促规范、以管理谋发展。

  (三)积极利用新技术手段创新政府管理

  一方面要重视技术力量,以高新技术的支撑,提高监管体系的信息化水平,提升大规模的数据搜集及分析的能力,开展动态监测、举报投诉处理甚至线上听证、处罚公示等,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长远来讲,更要针对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特点建构适应时代发展的政府监管新模式。另一方面应当从传播效果和影响力的角度,采取“力保头部、兼顾长尾”的思路。头部的节目具有影响力强、及时性强、扩散力强的特点,有限的监管力量更应该投入头部的节目内容中,如网站首页、微博大号、热点节目、新增节目都应该是监管的重点;长尾部分的节目虽然也在一定人群、一定时间内传播,但由于其热度不大、位置隐蔽,因此应该分类型梳理,总结出其传播的规律,有针对性地侦测这类节目,同时广泛接受社会举报,保持对长尾部分违规节目的压力。

  (四)强化判例借鉴,建立监管大数据库

  随着互联网文化内容生产的不断丰富,诸多以前未曾遭遇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已有监管案例进行积累并建立监管大数据库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建设监管大数据库,使网络运营商可以查询已有的相关判例和判罚数据。与此同时,行业协会开展相应的判例学习和传播活动,明确“前车之鉴”的同时,熟悉和掌握国家相应法规政策。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国家文化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建设研究”(14ZD04)。

[作者简介]   杨传张,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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