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不足才能入学”的无奈与尴尬

2017年08月02日 07:47   来源:西安晚报   ■ 冯海宁

  《武汉市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日前完成意见征集,将于近期公布。该实施意见回避了“租售同权”这一说法,改用“保障承租人享有公共服务政策”。该市教育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武汉的《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租房子女能够就近入学享受义务教育,但条件是当学区生源不足时,符合条件的租户子女才能就近入学。(8月1日澎湃新闻)

  虽然住建部已表态“租售同权”将立法明确,但武汉仍回避“租售同权”,而是改用一种模糊说法——“保障承租人享有公共服务政策”。再结合武汉《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来看,承租人并不能与买房人平等享有公共服务政策,只是一种“替补”。这显然让承租人不悦,也让一些人感到费解。

  “使人人享受平等的机会”,这是公众听到比较多的一句话,也是各级政府努力的目标之一。相信武汉城市管理者也想实现“租售同权”,让承租人与买房人享有平等权益。然而,城市管理者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城市所提供的公共服务,难以同时满足承租人与买房人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残酷地做出一种选择,让买房人优先享有公共服务政策。

  不过,学区生源不足时承租人子女才能就近入学,这种政策安排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义务教育法》第四条也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换言之,根据上述两部法律规定,承租人与买房人的子女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而很多城市政策规定让两者有了先后,即机会和权利不平等,这让城市管理者很无奈也很尴尬,无奈是因为教育等公共资源供给不能满足需求,尴尬是因为面临着违法。而要化解这种无奈和尴尬,唯有加大城市教育等公共资源投入,让各种公共资源供给满足需求。

  在我看来,从法律等角度而言,武汉不能回避“租售同权”,应该把“租售同权”写入上述实施意见,作为一种努力的目标,完善公共服务的动力。如果地方政策回避“租售同权”,而国家层面立法明确“租售同权”,到那时,城市政府又将面临新的尴尬,即地方规定会与国家法律法规“打架”。所以,武汉有关方面完善上述实施意见时一定要有前瞻性。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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