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索要矿泉水的城管带来三重思考

2017年06月13日 11:07   来源:南方网   玫昆仑

  6月8日,视频显示,多名穿着城管制服的人员开着执法车辆,来到一摆有矿泉水的送水点,索要矿泉水。项城市城管局证实,该视频发生在项城市高考期间,这处送水点是志愿者免费为考生设的。当时环卫工想要水喝,他们不愿意。城管人员要水是替清洁工要的。项城市城市管理局立即成立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最后决定,为严肃工作纪律,给与现场城管队员王某开除处理。(见6月12日的《新京报》)

  王某替环卫工人索要矿泉水,虽不妥,但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即使违纪,也不至于违纪到被开除。即使为“严肃工作纪律”,也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理有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有六种情形,开除要矿泉水的城管,依据的应该是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问题是,王某的行为并未“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一般而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从4个方面考虑。即劳动者违纪的主观意识存在过错;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管理对象造成了很大损失;劳动者违纪行为给单位造成了很大损失;劳动者违纪行为重复发生过。而今,志愿者在路边摆摊,虽是献爱心,但也不能占道,从“一切为了高考”着想,城管可以不予查处,但可以教育、警告志愿者以后不能占道。何况,王某要矿泉水,虽不该,但不是为了自己,也没让志愿者受到“很大”损失,从法律上讲也不违法,只是方法不当,属于违纪行为;至于给单位了不良影响,也谈不上达到“严重”违纪程度。特别是报道中没说王某有这种重复的违纪行为,因而就此开除王某,缺乏法律依据。而在依法治国的社会里,非法开除职工,就是一种单位“野蛮执法”行为。毕竟,城管部门的干部、职工的素质虽然重要,但也没有守法与慎用权重要。

  时下,城管“野蛮执法”盛行。近日,一段“重庆城管当街拳打脚踢老人”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贵州兴义市9城管群殴外卖小哥。等等这些,既伤害了群众的身心健康,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但在追究责任时,鲜闻开除打人城管。而今,王某只因替环卫工人要矿泉水被开除,真是小题大作,显得不伦不类。究其根源,多半是该用人单位出于一种舆论压力,或者为了保“面子工程”,而推出的一种“应景之作”。因而,开除要矿泉水的城管,给我们带来了三重思考。

  一方面对违纪的职工应该查处,但查处贵在教育,敦促其改正过错,重新做人,执法为民,而不是为了借机开除职工,用公权充当“好人”。须知,职工的劳动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否则,无疑存在滥用职权之害。另一方面任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的行为必须依法办事,有法有据;否则,超越法律之规定行违法之事,就是一种“人治”。而一个用人单位一旦养成了“人治”的习惯,遭殃的何止是职工,还有被管理者和政府部门形象。另外,对于城管殴打或群殴被管理者的违法行为,应该从严查处,构成开除条件的,应该依法开除,决不能搞下不为例;否则,“只听楼响,不见人下来”的查处,只会助长城管“野蛮执法”泛滥。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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