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须补偿

2017年04月26日 08:44   来源:华西都市报   

  在劳动者的节日即将到来之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就劳动争议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一一回应。该解答明确提出,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获得日工资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

  @新快报:平心而论,由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还不到位,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这些劳动者能够获得三倍工资的补偿,那么,他们不仅可以获得一笔收入,在精神上也可以得到慰藉。这种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资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成为带薪休假制度的公平替代制度,可以成为带薪休假制度的有益补充。

  同时,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资权益也能够倒逼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个体用工单位,重新核算比较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成本——很多时候,三倍补偿工资比让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成本更高。如此,很多用人单位在人力允许的情况下就会更倾向于选择成本较小的方案,同意、鼓励劳动者带薪休年假,这样的导向作用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一般的说教、监管、督导更管用,有助于夯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法制晚报:劳动法已经实施多年,为什么许多人的法定假期得不到保障、无报酬加班还非常普遍?原因很多。最根本的还在于实体经济发展面临瓶颈,一些中小企业资金紧张,面对用工成本上升,只能少雇人、多干事,一个人往往要承担两三个人的工作量,这就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属于企业主的主观问题——包括不善管理,工作质量低下,导致无效、重复劳动增加,员工被迫加班;没有法律意识,觉得员工加班天经地义,随意要求加班——例如有的老板,通知员工下班后开会,员工们等到晚上很晚还不见老板踪影,打电话一问,原来老板已经忘记了开会这件事,正在去度假的路上。当然,还有一些部门主管,为了显示自己的工作积极性,经常要求手下员工加班,这类加班,老板不知情,员工当然也得不到任何补偿。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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