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要有“责任井盖”

2016年11月15日 08:57   来源:长江日报   李英锋

  □ 李英锋(河北 公职律师)

  河北蠡县男童坠井事件,被广泛关注。记者到石家庄、保定、承德等地就废弃枯井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发现农村地区存有大量无人管理、未经任何安全处置的废弃枯井,村民坠井事件多发,而多个部门均回应称“枯井不归我们管”。(11月14日《河北日报》)

  依据现行法律和职责分工,水利、农业、住建等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废弃枯井确实没有明确的监管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可以撒手不管,任由废弃枯井吃人害人。对于社会问题,政府有综合治理责任;对于社会上的安全隐患,政府有全面排除的责任;对于民众的生命健康,政府也有全面保护的义务。

  当出现某种威胁民众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而按照细分原则,该安全隐患又处于一个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的空白区域或模糊区域,暂时无法准确界定哪个部门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时,与排除安全隐患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不应该高挂“免责牌”,说一句“不归我们管”了事,更不该踢皮球,而是应该主动介入,积极参与,多想办法,看怎样才能承担责任,怎样才能管住管好问题源、风险源。

  废弃枯井需要多层“责任井盖”。而这第一层“责任井盖”应该由井的权属人来盖,即废弃枯井曾经由谁所有使用,就由谁管理、排险。《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层“责任井盖”则由政府来盖,政府应该明确废弃枯井的主管部门,建立废弃枯井监控机制、排险机制,制定废弃枯井的报废标准、善后标准,对废弃枯井进行摸查、建档、登记,监督废弃枯井的所有人按时按标准进行排险处理。针对所有权不明的废井,或所有权人未按时按标准完成排险处理的废井,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直接采取排险措施。

  第三层“责任井盖”该由生活在废井周边的民众来盖,人们应该在发现未排险的废井之后及时报告政府,并提升注意度,加强防护,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对于安全隐患,多几层“责任井盖”,就会少许多悲剧。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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