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须有”探微

2016年11月10日 07:17   来源:解放日报   乐朋

  “莫须有”,秦桧加害岳飞的谋反罪名,语出《宋史·岳飞传》。“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在岳飞谋反案审结、即将上报宋高宗时,忿忿不平的韩世忠向秦桧责问此事真相,桧答道:岳飞义子岳云给张宪写信、要他帮岳飞夺回兵权一事虽不明朗,但他们谋反这件事也许是有的。韩世忠反驳说,以“莫须有”三字定岳飞的谋反罪,天下人怎么能心服口服?故史称“三字狱”。“污蔑忠良驱陷阱,莫须有罪案招承”,时至今日,无罪被冤也每每称“莫须有”。

  显而易见,秦桧口中的“莫须有”,乃两可之词,即也许有、恐怕有之意。依现代法律,疑罪从无,“莫须有”无根无据,当判无罪。可秦桧用一个“莫须有”便坐实了岳飞的死罪,铸下风波亭千古奇冤。“莫须有”遂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别名。

  问题在于,状元及第、官拜丞相的秦桧,何以如此低能,用模棱两可的“莫须有”给岳飞定罪?我觉得颇蹊跷。照王明清《挥麈录》的说法,要罗织岳飞谋反,证据有的是。如岳飞自况赵匡胤,说自己与太祖“俱以30岁为节度使”,存黄袍加身的不臣之心;又如掌重兵的岳飞,“受庚牌不即出师者凡13次”,屡屡抗旨犯上;他还倡言直捣黄龙,迎回徽、钦二帝,欲立太祖后人资王为皇嗣,干预皇家大统等等。随便哪一条都是谋逆大罪,还要用“莫须有”干嘛?秦桧真那样蠢么?

  清代学者俞正燮对“莫须有”就作了别样的解读。他认为,秦桧的“其事体莫须有”,当断句为“其事体莫,须有”。因为在古汉语中、包括宋代,均流行把“莫”作语末助词“嘛”用,而“嘛”、“莫”音又相同,此其一;其二,“须”字在宋、元时常作转折连词用,即相当于“却”。由此,秦桧的话可翻成:岳云给张宪的信虽查无实据,但这件事情嘛,却是有的。有现代学者进一步考据指出,宋人口头语言常以“莫”字作“当”字用;“莫须”连贯而用,更是宋人习惯。所以,“莫须有”即为“当须有”。

  总而言之,秦桧的“莫须有”,不是“也许有”、“大概有”的两可之词,而是“却是有”、“当须有”的肯定之词。这样解释“莫须有”,就符合秦桧的心态和语境了——既已铁心要岳飞死,以秦桧的老奸巨猾和有恃无恐,他那句“莫须有”解读为“却是有”、“当须有”,才合情合理。既合乎宋人口语之常情,亦合于处死岳飞的法理,即谋反必诛的赵宋宗法制度。

  记载“莫须有”的,以岳飞孙子岳珂的《金佗粹编》为多。然时隔70多年,加以有替祖上洗冤之情,其采用史料传闻多歧,可信度存疑。一些可靠的宋代史籍,如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王明清《挥麈录》等,都不载“莫须有”事。李焘和岳飞、韩世忠、秦桧为同代之人,亲历靖康之难、绍兴议和等重大历史事件;徐梦莘是南宋史学家,专门研究宋、金和战史,运用官私著述200余种,才编成《会编》一书;而王明清不但亲见告发岳飞的状书,还查看了岳飞“诏狱全案”,即全部朝廷档案,其写秦桧事达20多条。为何他们都不记载“莫须有”,岂非奇耶怪哉?理由无他,盖在其认为“野老所传”的“莫须有”,不靠谱,因而不予采纳。

  可作为正史,《宋史》咋会言之凿凿、载入“莫须有”呢?这恐与该书成编时间、编修人员颇有关系。元丞相脱脱领衔编纂的《宋史》,历时两年余,编就496卷,时间仓促、卷帙浩繁,史料剪裁、史实考订的讹舛、疏漏不少;而主持此项文化工程的蒙古人,对中原文化典籍的了解、考据等,总不及汉人熟稔、通透。《宋史》是25史中编得又差又乱的一部,以至相互矛盾、张冠李戴,一人两传、有目无文,被清代郑燮讥为“如破烂厨柜臭油酱悉贮其中”。所以,《宋史·岳飞传》出现“莫须有”的毛病,并不奇怪。

  无中生有的“莫须有”已然约定俗成,将被继续使用。但对其由来、真相加以辨正,知其所以然,似非无益的多余,我以为。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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