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性侵女童案”,不能止于告诫受害者

2016年11月07日 07:22   来源:红网   柏文学

  近年来,未成年人尤其女童遭受性侵的案件屡屡曝光。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年间,全国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968起,受害儿童超1790人。2015年,曝光的性侵儿童案日均0.95起,几乎每天就有1起儿童性侵事件发生。今年,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11月6日 新华社)

  由于传统观念挥之不去,更因担忧女孩未来经不起坊间世俗的闲言碎语,不少父母不肯报警,有意或无奈选择私了,甚至苦水往肚里咽,不了了之。社会与学界的共识是,大部分性侵女童案难以被公开,罪犯嫌疑人难以受到法律惩处。著名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曾表示,性侵害案件,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其隐案比例是1比7。也即1起性侵儿童新闻曝光,或意味着7起案件已然发生。这是十分令人痛楚和愤怒的状况。

  人们分析原因,认为这是暴露了家长监护的缺失,折射出防性侵教育的不足,反映出父母防性侵意识的薄弱。因而,为保护儿童支招是“防治结合”,尤其是提高孩子和家长的防范意识;告诉孩子们面对熟人的不当要求和行为,不管他是亲人、老师还是邻居,你都有大胆说“不”的权力;父母们也要提高警惕,帮助孩子及时发现和认清身边熟人里暗藏的危险。

  但是,很显然,防范“性侵女童案”频发,止于谆谆告诫受害者及其监护人,是远远不够的。且不说儿童的快乐天真和逢事易忘,即使碰上了心怀不轨的成年人,想反抗也是很艰难且冒生命危险的。告诫儿童远离危险、提高警惕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必须严厉打击作奸犯科者,使之从心底里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及其惩罚的恐惧。无论曾经的嫖宿幼女罪3至5年徒刑,还是现在的奸淫幼女罪7年徒刑,都不足以给强奸幼女犯形成足够的威慑。犯罪成本太低,客观上诱导铤而走险、无所畏惧。

  所以,为改善儿童尤其是女童免遭性侵的恶劣现状,除了加强受害者及其监护人的防范意识之外,更需国家从法律途径加强有效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儿童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追究侵害方责任,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可要求侵害方给予民事赔偿。这就是法律体系的给力之策,可以消除部分性侵女童之犯罪嫌疑人无后顾之忧或事发两年后万事大吉的幻想。

  媒体记者关于尽快完善“强制报告制度”的提议值得重视。不但要鼓励受害者及家属勇敢地站出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而且要规定法定监护人必须报警,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否则以监护渎职认处并追究法律责任。孩子不仅是父母和家族的后代,也是民族和国家的未来,共同保护孩子免遭侵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自然义务。同时规定与儿童直接接触的有关社会人员如发现孩子受到侵害,必须履行报警义务,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方面可借鉴英国的“未成年性犯罪者披露计划”、法国的“网络倾听家庭”电话热线和政府儿童权利保护专员定期巡访制度、加拿大的“全程监护”制度。

  性侵儿童的罪犯刑满释放后,仍不能使之认为平安无事,要防止重操旧业。可借鉴国外做法,给予适当规制。譬如韩国的《电子脚环法》,尤其是美国的“梅根法”。1996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联邦“梅根法”,要求美国所有州刑满释放的性罪犯都必须到所住各州执法机关登记,执法机关将性罪犯的资料公之于众,以便公众可进入美国司法部网站查询,看看自己居住区域内有哪些性侵案底的危险分子,提高警惕,避免让孩子与这些人发生正面接触;重复犯罪者须每90天去警察局报到1次,若其外貌有任何变化,如留胡须、整容等,一定要通知警察局。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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