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雾霾口罩立法补缺,执法要补位(图)

2016年11月01日 14:33   来源:东方网   犁一平

  冬季临近,雾霾天气频繁出现,如何选用一款放心的口罩成为很多人关心的问题。11月1日,我国首个民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正式实施,该标准对细颗粒物(PM2.5)的防护效果和佩戴的安全性能做了明确规定。(10月31日《中国新闻网》)

  《规范》的实施或将改善民用防护口罩市场无标可依的现象。根据该标准,口罩的防护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D级、C级、B级、A级,分别对应不同的空气质量情况。例如,A级对应“严重污染”,在PM2.5浓度达500微克每立方米时使用;D级对应“中度及以下污染”,适用于PM2.5浓度小于等于150微克每立方米的情况。标准出台后,可以帮助消费者根据标准选择口罩类型,避免打乱仗。

  而最重要的是防雾霾口罩标准结束了广告宣传乱象。不可否认,在这之前,“防雾霾口罩”广告宣传很乱,也很吸引人。比如,“防雾霾”“防PM2.5”“安心百分百”“过滤效果99%”“100%安全”等,但实际效果如何,消费者不知道,生产者、经营者也过蒙,防雾霾宣传存在夸大其词现象,虚假的宣传不过是哗众取宠,也欺骗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从今往后,防雾霾口罩标准为生产者提供了技术参数,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消费依据。

  不过,仅有标准未必一定能保证防雾霾口罩都符合技术要求,所以,当“立法”补缺以后,执法要及时补位,严把产品质量检测关,守住市场大门,把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级别虚假的防雾霾口罩标准挡在市场大门之外,保证防雾霾口罩的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形成良性发展,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导致技术标准成了摆设。

  同时,要严肃查处防雾霾口罩的虚假广告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广告法第37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赋予执法者打击虚假广告的权力,执法者要尽职尽责、守土有责,对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宣传实行“零容忍”。

  雾霾有害人体健康,民众购买防雾霾口罩,是希望保护身体健康,但是,市场上充斥假冒伪劣产品,不但保护了身体,还是“二次伤害”,叫民众情何以堪?尽管经营者脱不了干系,监管部门没有把假冒伪劣产品扫出市场,愧对消费者,也愧对自身的职责,因此,希望执法部门不要再用老办法监管市场,尾大不掉,效果差强人意。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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