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一位李先生,在医院度过了他的五一假期。因为在小区附近跟朋友发了一条微信,他遭到城管执法队员的围殴。涉事的王庄城管中队长称,“我们那天晚上在对辖区大排档进行整治,事发时可能这位业主拿手机拍照,引发误会,导致事件升级”。(5月5日《东南快报》)
依照城管方面的“误会说”,他们在执法,李先生拿手机摆弄被误认为是在拍照,所以“冲突”了。然而现在很多人都有摆弄手机的习惯,如果“摆弄不当”就可能“引发误会”,摆弄手机难道也成了一种危险动作?
退一步说,就算市民拿手机在拍照,城管队员有什么权力限制公民拍照的自由?“手机拍照”这个问题,很有必要讨论清楚:公民有没有拍照的权利?公务人员有没有拒绝拍照的权利?有没有强行阻止拍照、抢夺手机的权力?
如果公务活动不能拒绝社会监督,执行公务的人员就没有拒绝拍照的权利。在大街上公开的公务活动,不存在保密问题,那么公民有拍照的权利。再者,如果执法行为合法,没有不当之处,有什么见不得光的?有些部门和官员的公开活动,巴不得有人来拍照,为此还要带上一些记者或宣传人员;有时候不好意思作主动宣传,却也总能“偶遇”网友、市民,将官员的某些活动上传到网上。
当然了,不拒绝拍照,还因为,被拍的都是正面活动,比如微服私访,亲自扫大街,坐公交体察民情等等。一些公开的执法活动往往拒绝拍照,不用说,是被拍者感觉到自己的行为不太“正面”。然而,与其拒绝拍照,惹“冲突”,何不将自己的行为约束在合法、见得了光的尺度之内?
害怕拍照,动辄抢手机,是心虚的表现,抢手机成为习惯性动作,某种程度上是否证明了某些部门和人员,对自己的公众形象一贯不自信。这也暴露了一些地方执法监管的瑕疵,城管执法,动不动就伤及围观者,社会观感和评价十分负面,为什么就改不了。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