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来自广东省中山市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一名大四女生谢某的网帖,引发关注。网帖称,4月22日晚22时许,谢某差点被一名不认识的陌生男人强行拖拽上车。官方通报称涉事人何某为黄圃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现已被开除党籍,行政级别降为科员。(4月26日《新京报》)
对此,不少网友直呼“处罚有点轻,这种人还能留在政府中?”那么,这起事件的情节与处理结果是不是恰如其分?笔者觉得应从党纪国法来衡量。如果按照情节,在现行法律下,对于一般人来说,最多也是行政拘留。因为,这起事件没有造成直接的严重后果。然而,按照党纪,尺度就不在道德底线上;所产生的后果,不仅是指被伤害的对象,而且要考虑到由此引起的社会影响。
这倒不是说同样的违法行为,普通人只需行政拘留,党员干部就得锒铛入狱。但是,一个比普通人还守不住道德底线的党员干部,还有什么资格继续留在政府部门。况且,称其守不住道德底线,还是因了身为黄圃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的何某,在强拉女生上车的时候遭到了抵抗而未能如愿,假如他得逞了呢?
因此,这起事件的处理结果被指处罚太轻并非公众情绪使然,“这种人还能留在政府中”的质疑,也是很有分寸的。客观地说,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与当事人的现实境况有关。所以当发生案子时,警方也会根据案件的特征,锁定相关侦查对象。假如这起事件没有被抓现行,即使警方介入,会不会怀疑是党员干部干的,而且是抓纪律的纪委书记干的?正是这种“出人意料”,才更说明身为黄圃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的何某的“离谱”程度。
一名专职维护党纪国法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做出了连普通群众都知道是违法的事,只是被免去党员资格,还保留了高于一般人的公职,显然是处罚过轻了。换句话说,一个犯过寻衅滋事罪错的人,能不能被政府部门聘用?对一个涉及寻衅滋事的普通人,法律或治安条例又如何处置?
笔者不想重复“这样的人怎么会当上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的老调,只是觉得一个党员干部的身份,是为国家和人们服务的资格还是个人的身价?对于这种资格的剥离,其实不算真正的惩罚,而是其根本不配拥有这种资格。这样的剥离,在不称职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如果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时候,仅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那么官职不就成了官员的个人资本,可以以此“抵换”犯下的罪错?而被认定寻衅滋事的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何某,似乎还有“找零”——保留科员。
虽然类似的处理方式并非绝无仅有,但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必须进一步严肃党纪国法。党纪放在国法前面,就是以更高的标准要求党员干部,党纪必然高于把守在道德底线上的法律。因此,该如何处罚寻衅滋事的纪委书记,应体现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