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操办酒席,多为传统习俗,虽然也有一些陋习的成分,但只要没有强迫等违法行为,公权力就不能直接干预。试问:民众办酒席违反了哪一条法律规定呢?
贵州毕节织金县整治群众“滥办酒席”再现冲突。继该县板桥乡发生整治小组50余名干部与村民冲突后,1月31日,猫场镇又发生一村支书因制止村民办搬家酒起冲突被打事件。此前不久,贵州遵义市凤冈县也对民众办酒席进行整治,明文禁止复婚和双方均属再婚者操办酒席,招致公共舆论一片质疑。
连续曝出的官民冲突不禁令人纳闷:一些基层政府为何如此热衷于整治民间办酒席?这种整治行为果真如官方所说的那般顺应民意吗?临近过年,农村置办酒席日渐增多,也不乏一些借酒生财的“陋习”作祟。但是,即便如官方所言“有些村民一年挣的,还不够随礼的钱”,即便“复婚不准操办酒席”之类的规定是“倾听民声、顺应民意”,也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就具有整治民间办酒席的权力,更不意味着这种公权力行为就具备合法性、正当性。
首先需要明确,现代法治社会,评判公权力的惟一标准应当是法律准绳。所谓“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公权力作出对相对人不利影响的行为时,必须弄清楚这是否属于法定的权限范围,有无相应的管制权力。民间操办酒席,多为传统习俗,虽然也有一些陋习的成分,但只要没有强迫等违法行为,公权力就不能直接干预。试问:民众办酒席违反了哪一条法律规定呢?政府部门有何权力予以取缔和禁止?何况对于“滥办酒席”,又该如何界定?执法的标准由谁说了算?
其实,民间办酒席即使有一些不良现象,也属于社会自治的范畴,且背后关联到礼尚往来的民间习俗与传统,公权力犯不上上纲上线,完全可以通过自治途径解决。退一万步说,即便政府部门本着淳化民风的目的,想改变“滥办酒席”等陋习,大可通过宣传教育或行政指导的方式实现,而不是不顾公权戒律越界强制干预。当村民的请帖已送出、酒桌已摆好、菜已备妥,你贸然前往制止取缔,不引起冲突才怪呢。
可见,公权力的“好心”并不见得能办成“好事”。整治民间办酒席看似事小,实则关系到公权力的边界及其行为的合法性评判。就性质而言,取缔或禁止“滥办酒席”,实则是对原本自由行为的限制与规制,因而必须纳入合法性框架下仔细考量。倘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授权,不论初衷如何正当,甚至行为如何“顺应民意”,都可能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政。而一旦公权越过本应严格恪守的法律界限,出现官民冲突甚至大打出手也就在逻辑之中。公权越界不仅达不到整治目的,反倒将自己陷入合法性质疑的尴尬境地,甚至引发冲突,带来官民关系裂痕,这些后果或许是一些拍脑袋决策者所始料未及的。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