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学反思新自由主义

2015年11月02日 09:26   来源:人民日报   夏基松

  在当代西方伦理学领域,传统个人主义价值观仍占据基础地位。然而,随着西方社会的后工业化发展,社群主义伦理学派应运而生,对西方传统个人主义伦理学提出了挑战,其局面颇为引人瞩目。

  西方社群主义伦理学的兴起,是对以新自由主义面目出现的个人主义伦理学的批判性反应,其代表人物有加拿大哲学家查尔斯·泰勒和美国哲学家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迈克尔·桑德尔、迈克尔·沃尔策等。围绕伦理学与社会政治理论的前提和重要原则等问题,社群主义伦理学与个人主义伦理学展开了激烈论战。二者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个人决定社群还是相反。社群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一个根本分歧在于它们对个人与社群关系的不同立场。个人主义强调个人决定社群,认为只有个体的人才具有天赋的权利、利益、意志和意图,而社群只是个体随意、自发和自由的组合。因此,它否认作为整体的社群利益和意志。社群主义则相反,它认为个人主义的权利和功利概念是理论上的虚构,而社群才是真正的伦理实体,是个体自我及其认同的构成性要素,因为个体的个性、人格、意识等都是在社会的文化传统、道德规范、意识形态等熏陶下形成的;如果离开社群,个人就不可能获得规定性。当然,社群主义从未否认过个人的自主性、自由和创造性,但认为其始终受到特定历史阶段社会整体状况的制约。

  个人权利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个人主义坚持个人权利是天赋的、天经地义的,神圣不可侵犯。它的一个基本信条是:只要不伤及社会和他人利益, 个人就无须向社会负责;只有对社会和他人利益造成伤害时, 个人才会受到惩罚。因此,国家和社会的首要责任就在于捍卫个人的天赋权利。而社群主义认为,人权观念是后天的,无法脱离社会历史情境而被先天规定。正如查尔斯·泰勒在批评自由主义时所说,自由主义将个人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置于核心地位,但人不可能在社会之外具备从这种选择中发展自身的能力;也就是说,人们必须在社会中被赋予这种自由选择的能力。在社群主义看来,自由主义“原子式”的个体权利概念一旦离开了它所归属的社群,就既不可能被规定也不可能被理解。

  个人利益先于社会利益还是相反。个人主义强调个人利益至上原则——“我”优先于“我们”,反对因社会利益而损及个人利益。与之相反,社群主义强调社群及其历史和文化传统是个人生存的前提。如果个人利益优先于社群利益,那么,可能出现的状况是,在社群利益受到损害时,个人利益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损害。很多时候,社会利益的损害,例如生态环境的污染、网络空间的破坏等,甚至会导致个人利益受到更多、更大的损害。在批评自由主义的基本假定时,社群主义主张放弃个人主义的“原子主义”前提。迈克尔·桑德尔认为,“我”天然地就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所假定的“无牵无挂的自我”。因此,伦理学和政治学不应以个人主义为基石, 而应以良序的社群为基础。

  总的来说,社群主义伦理学认为,西方当代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的价值偏好、理论假定和论证,已经无法提供充分的协调机制来应对诸多全球性和整体性(即社群)层面的危机。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的困境在于,它将个人的价值和自由分离化、绝对化、抽象化了。如果说个体所构成的社群是一个动力系统,那么,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只看到了这个系统中凸显的节点,而忽略了各节点彼此联系、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这种对社会、历史和文化环境的弱视或无视,正是社群主义强烈反对的。西方社群主义伦理学的这些观点,对于我们从哲学和伦理学的层面认识新自由主义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作者为浙江大学哲学系教授)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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