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分类改革:竞争的归竞争,公益的归公益

2015年09月15日 07:04   来源:羊城晚报   公孙好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9月13日新华社)

  国有企业改革向来是我国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千呼万唤始出来”,公众期待已久的《指导意见》终于发布了。其中,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并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无疑是一大亮点。

  这一分类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简言之,就是桥归桥,路归路,让竞争的归竞争,公益的归公益。划分为商业类的国企,就应该尽最大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多向国家上缴利税;划分为公益类的则应该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如果说商业类更需要的是内部市场化激励机制、企业竞争能力,而公益类则更需要公平、有益民生的胸怀。

  这一分类也符合民众呼声,让老百姓都能得以分享改革红利。长期以来,全国各地频繁上演包括自来水、供暖、生活用电等在内的公共产品涨价,或者想方设法让听证会变成“涨价会”。其涨价的依据往往在于成本上升、亏损等。应该说,这些相关企业的负责人也在担心效益考核等问题。这就会导致某些人既想着对上级负责,又要对利润负责,还得对民生负责,最终平衡之下的选择仅是对“官位”负责。若将相关国企划分为公益类,那么就应该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为第一要义,考核权也理应交给社会,这样自会有效抑制其涨价冲动,从而惠及百姓。

  另一方面,某些国企明明坐拥巨额利润,却总打着各种幌子少上缴税利,却为内部员工提供惊人福利,或大建豪华住宅等,将本应属于全民的利润变为少部分人的私利。假如将其明确划分为商业类,也就能更好地对其进行考核、监督。

  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制定好国有企业的功能界定的分类方案。《指导意见》指出,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也就是说,应该划分为商业类的国企,不能划为公益类,否则就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样,应当划分为公益类的,不能划为商业类,否则就可能影响到民众的生活。这需要严格界定,科学划分,并及时作出调整。

  《指导意见》体现了改革成果人民共同分享的思路,支持社会公众参与国有资产监督和国有企业改革。当国企真正为增加人民福祉而尽责,民众自会对其给予充分的支持;当国企全力在市场中拼杀,也自会迸射出足够的活力,而国企改革的意义,正在于此。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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