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立市之基 谨防多样化新面目糅合型失信行为

2015年08月04日 0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朱宝琛

  人无信不立。对资本市场的各个主体而言,诚信是非常重要的。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2014年资本市场诚信“年报”显示,2014年度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大多数市场参与主体没有失信记录:根据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2383家、占比91%的上市公司去年没有失信记录;80家、占比67%的证券公司去年没有失信记录;80家、占比84%的基金管理公司去年没有失信记录;136家、占比89%的期货公司去年没有失信记录。

  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这是好事。一方面这与国家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密不可分。2014年6月份,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新“国九条”同样提出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笔者认为,不管是《纲要》还是新“国九条”提出的要求,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提供了有利的大环境,并为接下去打造“诚信”资本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政策有了,如何落实是关键。证监会建成了全市场统一的诚信数据库,为诚信约束奠定了信息基础。同时,通过制定《诚信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建立了一整套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并在工作中初步形成了“违法失信全面记录、监管执法全程查询、市场活动全方位关注”的诚信约束体系。

  当然,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以及出现的新变化。虽然2014年失信行为的违法成本持续增加,失信行为被揭露和惩戒的可能性在逐步加大,但失信行为总体呈现多样化态势,包括信息披露违法失信、市场交易违法失信、业务经营违法失信、内控管理违法失信等多种形式,其中信息披露违法失信行为占据主要部分。同时,不同违法失信行为会杂交、糅合,制造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借助职务便利等可能将以新的面目出现。

  当然,我们也要意识到,对于资本市场上的失信行为,查处、惩戒并不是唯一手段,更不是目的,根本上还是要依靠市场参与主体自觉、自主地守信。这就要求市场参与各方共同努力,如发行人、上市公司要对投资者负责,申请文件、披露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真正维护客户权益、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中介服务机构要有职业道德底线,严守执业准则,切实勤勉尽责;各类投资者要依法、诚信投资交易,远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诚信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础。虽然我们在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对于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我们要再接再厉,继续加强对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为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提供良好的基础和参考。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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