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买拐同罪” 切断拐卖犯罪链

2015年06月01日 10:49   来源:光明网   舒 锐

  2015年,央视公益行动“守护明天”,关注被拐儿童。一部分法学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儿童亲属则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他们呼吁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儿童拐卖。(5月31日 央视)

  从最近5年法院判处儿童拐卖案件的重刑率看来,司法机关在惩处人贩,打击拐卖行为方面不断加码,情节严重的甚至直至死刑。然而,相当于对人贩的严刑而言,法律却往往对终端买主“网开一面”。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最高只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可谓名副其实的轻罪。要知道,在刑法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即使只是一般情节,没有情节严重等情况,最高都能判5年。可见,在某种意义上,刑法对妇女儿童的保护甚至还不如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现行刑法还规定,“如果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缺乏严谨性和具体执法标准,法定的“可以不”在实践沦为了“一般不”。这使得很多时候,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获得个案中收买者的配合,而选择向买方收起刑罚利剑。当收买儿童失去了惩罚,更纵容了拐卖黑市。

  没有买方就没有拐卖,事实上,买主在拐卖儿童产业链的作用并不比人贩小,甚至正是他们的存在,才使得人贩们为了巨大的超额利润甘愿铤而走险,乃至以身试法。事实上,有不少犯罪,始端和终端都是同罪的。比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只要参与了相关犯罪的一个环节,就将被施以重罚。如此立法体例,可以实现对整个犯罪链条的无懈打击,不妨在拐卖相关犯罪中予以应用。

  更重要的是,一般而言,人贩往往是穷凶极恶之徒,常以贩卖人口为生,干得是把脑袋别在裤腰带的行当,他们当中有不少人已经对刑罚产生了“免疫力”,刑罚对他们的威慑力已然有限。而买方却一般是正经人家,从现行惩罚的虚置到“买拐同罪”,一下子极大地提升了犯罪成本,这势必对他们是否选择犯罪将起到重要作用。

  还须指出,解决拐卖儿童问题,严惩只是其中一个环节,更须关注于防范与查处。目前,拐卖儿童犯罪已形成了拐运卖买等犯罪利益链条。对这个完整利益链条,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医院甚至网络监管等众多部门都有监管查处权,容易陷入多头监管、难以形成合力的困境。实际上,利益链条长、环节多也意味着,只要任何一个相关部门把工作真正做到位了,链条也就断了;如果每个部门把对应环节都监管到位了,拐卖也就被根治了。

  遗憾的是,我们现有诸多机制并未完全发挥到位。以前段时间发生的“干尸儿童”为例,相关国家规定要求,“对失踪儿童的父母,应当及时采集血样进行检验,录入全国DNA数据库”。“公安机关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者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DNA信息库比对。”如果事发后,家属报案的派出所和接收到孩子的派出所都严格按照规定第一时间采集数据上传系统,之后的悲剧显然不会发生。

  实际上,对于相关部门而言,离规定要求近一些,离违规操作远一些,或许世间就能少一场人伦悲剧。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永远是法治系统中最重要一环,这对于解决拐卖儿童问题更是如此。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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