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为何反复上演

2015年05月27日 07:19   来源:新民晚报   何小手

  各地不时出现因见义勇为而失去生命的新闻报道,无论这类事件本身的舆论关注度如何,一旦涉及“同命不同价”这样的细节,舆论往往就会爆发出惊人的围观能量。最新的案例发生在河南一名叫王超杰的小伙身上,因见义勇为而遇难后,他的家人获得了19万元补偿款,而另一名参与施救的东北小伙,则因为是城市户口,其家人获得了40多万元的补偿,这种处理措施引发了舆论质疑。

  舆论的批评路径与过去如出一辙,这其中主要有两种角度,一种是生命价值角度。难道农村人的命和城里人的命比就不值钱?这是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质疑,有的媒体评论将“同命不同价”视为一种奇葩式的存在,并强调“人人生来平等,生命无分贵贱早已成为社会共识”。在网上有很多类似的呼吁,人们往往带着一种价值倡导的心态去批判“同命不同价”现象,论述过程带有浓厚的启蒙色彩,认为任何背离“同命同价”的处理都是一种落后、未开化的表现。

  上述批判力度十足,但从以往经验看,其效果非常有限,因为批评者其实缺乏确切的依据。按照涉事单位的解释,他们之所以做出“同命不同价”的决定,是因为两人的户籍背景不同,没有任何官方机构或负责人表态认可“同命不同价”这种观念。这样一来,户籍制度就要为“同命不同价”背书,舆论反馈中也经常可以看到这种逻辑,除了生命价值的角度,更多的批评将焦点放在户籍制度上,认为“同命不同价”应归咎于户籍制度。结果是,类似话题的每一次大讨论,最后往往都会回到对户籍制度的讨伐。

  这种讨伐未必合理,因为虽然最高法出台过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但从未有权威规定说要根据见义勇为者的户籍背景来确定补偿数额,很多时候,地方出现的“同命不同价”现象,都是出于一种政策想象,认为补偿环节应该考虑对象的户籍背景。户籍制度造成了大量的不公正,但从制度设置角度看,“同命不同价”并不是它直接导致的。

  当然,要说它与户籍制度完全没有关系,恐怕也不合适。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过去发生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尽管受到舆论谴责,但鲜有被纠正的案例,这种处理方式不是被否定,而是被默认,甚至在一些非常重大的安全事故中,“同命不同价”现象都堂而皇之地上演,民众的遗憾与失望,与这些细节不无关系。户籍背景与“同命不同价”之间的暧昧关联尽管没有明说,但确实已经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纳的操作方式。

  无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在救人那一刻,他们都是见义勇为者,其义举价值的大小与户籍身份没有任何关联。希望,“同命同价”这个现代社会的基本常识,不要变成一部分人的一厢情愿。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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